1.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见前文)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见前文)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见表2-1-1。
表2-1-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1)申报。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①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②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工程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备案。
③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且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法人单位要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一县级行政区内且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位都需要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核定。
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审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核查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3)告知。
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类人员职责等。
4)公告。
消防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查调整,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将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www.xing528.com)
3.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要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多单位共用建筑的单位职责
大(中)型建筑,尤其是各类综合体建筑中,大量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共同使用建筑的情况,为了方便管理,建筑产权、使用单位通常将这类建筑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这类建筑中的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职责:
(1)建设(产权)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提供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査合格、已备案的证明文件资料。
(2)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等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以及专有、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管理,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对各自使用、管理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5)建筑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要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区和使用区的消防安全。
5.消防技术服务单位职责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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