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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案例突破,真题解析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案例突破,真题解析

(一)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www.xing528.com)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二)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了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明确了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3)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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