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耐火等级
(1)独立建造的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
提示:只要属于高层,就为一类高层,同医院。
(2)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三级耐火等级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二)平面布置
(1)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2层。
提示: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三)防火分隔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规范》第6.2.5条: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规》第6.2.2条的规定。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四)安全疏散
(1)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老年人照料设施;或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首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设1个安全出口。
除了以上情况,不能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至少应为2个。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4)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www.xing528.com)
(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但是:
①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不符合放宽只设1个疏散门的要求。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一个疏散门。
(6)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3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2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建规》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7)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5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前室设计要求:在原来《建规》基础上增加了: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单独+合用)。
(五)内装修与保温系统防火
1.内装修
(1)单层、多层。
单层、多层养老院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见表1-2-51。
表1-2-51 单层、多层养老院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高层。
高层养老院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见表1-2-52。
表1-2-52 高层养老院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外保温
除《建规》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建规》新增条文6.7.4A):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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