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别判定
丙类厂房有2项,每项的典型厂房大家尽量多记忆。
1.闪点≥60℃的液体
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等。
2.可燃固体
煤、焦炭、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等。
(二)建筑防火
1.总平面布局
(1)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丙类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可以沿两个长边布置。
(2)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详见《建规》表3.4.1。
以下涉及丙、丁、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需要特殊记忆:
1)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采取防火措施时,甲、乙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防火措施: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设置防火卷帘。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①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②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丙、丁、戊类厂房之间。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规》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2.平面布置
(1)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厂房内设置的中间仓库。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库房(包括丙类厂房)内。
3.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面积
丙类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1-1-14。
表1-1-14 丙类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层数不限;
(2)一级耐火等级单层丙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3)建筑内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体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符合规定的防火卷帘。
4.安全疏散
1)高层厂房和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见表1-1-15)。
表1-1-15 丙类厂房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条件
(3)安全疏散距离(见表1-1-16)。
表1-1-16 丙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三)消防设施
1.灭火器
(1)灭火器设置条件。
丙类厂房应设置灭火器。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丙类厂房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少数属于严重危险级,一般属于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丙类厂房如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中危险级丙类厂房如: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灌瓶间。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油淬火处理车间。
6)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7)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厂房。
8)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9)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0)麻纺厂粗加工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
11)谷物加工厂房。
12)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3)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4)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5)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16)饲料加工厂房。
(3)丙类厂房灭火器的配置和检查。
1)丙类厂房中危险级火灾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见表1-1-17。
表1-1-17 中危险级火灾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2)丙类厂房中危险级火灾场所最低配置基准见表1-1-18。
表1-1-18 中危险级火灾场所最低配置基准
3)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等严重危险级丙类厂房,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最低配置基准,如表1-1-7和表1-1-8中A类严重危险级火灾场所相关内容。
4)丙类厂房灭火器的检查。
丙类厂房的灭火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
1) 丙类厂房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丙类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1-19 的要求。
表1-1-19 丙类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2)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条件。
①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厂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②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丙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1-20的要求。
表1-1-20 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厂房(含丙类厂房)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厂房(含丙类厂房)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4)室内消火栓布置。
①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②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0h。
(4)消防供水设施。
1)高位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①丙类厂房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②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丙类厂房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2)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
丙类厂房为工业建筑,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表1-1-21的要求。
表1-1-21 丙类厂房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
3)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
丙类厂房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和最低有效水位的确定方法,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4)高位消防水箱箱体和管路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高位消防水箱箱体和管路设置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 内容。
5)稳压泵设置条件。
①丙类厂房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水压要求时,应增设稳压泵。
②丙类厂房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③安全可靠给水要求
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建筑时,即体积大于5000m3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或体积大于3000m3的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时,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6)稳压泵及气压水罐设计参数及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稳压泵及气压水罐设计参数及设置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7)消防水泵。
丙类厂房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及扬程或设计压力、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消火栓泵)各种控制方式,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8)消防水泵接合器。
①高层工业建筑(丙类厂房)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丙类厂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②丙类厂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和设置数量,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5)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源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市政给水消防水源的设置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2)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
①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体积大于5000m3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或体积大于3000m3的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时。
②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时。
③消防水池的其他设置条件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3)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数量和补水等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www.xing528.com)
4)天然消防水源。
丙类厂房天然消防水源设置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6)消防给水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检测。
丙类厂房消防给水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检测要求与甲、乙类厂房相同,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3.自动灭火系统
(1)丙类厂房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
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1)不小于50 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2)丙类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1)食品、家用电器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为中危险级I级。
2)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为中危险级Ⅱ级。
3)印刷厂、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为严重危险级I级。
4)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为严重危险级Ⅱ级。
(3)丙类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
1)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或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丙类厂房,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洒水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5)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厂房超过12m),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6)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Ⅱ级的厂房,应采用雨淋系统。
(4)厂房湿式系统设计参数。
1)一般厂房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自喷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1-1-22的要求。
表1-1-22 厂房采用湿式自喷系统的设计参数
2)湿式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3)洒水喷头与端墙的最小距离为0.1m。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一般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和控制要求。
丙类厂房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和控制要求,详见本篇第2章第2节购物中心相关内容。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巡查内容。
1)喷头外观及距周边障碍物或保护对象的距离。
2)报警阀组外观,应设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3)阀门状况,供水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
4)充气设备及控制装置、排气设备及控制装置。
5)火灾探测传动及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外观及运行状况。
6)楼层或区域试水阀外观及现场环境,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外观、压力值外观及现场环境。
7)排水设施状况。
8)查看自喷系统供水泵控制方式,应设置在自动控制状态。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内容。
1)试验报警阀组报警功能,打开报警试验阀,测试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报警功能,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水力警铃应动作。
2)试验信号阀功能,反馈信号应正确。
3)试验末端试水装置和楼层试水阀放水,测试工作压力、水流指示器、水质情况,核对水流指示器反馈信号。
4)测试充气、排气装置充、排气功能。
5)测试火灾探测或传动装置的自动探测和启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装置控制功能。
6)试验联动控制功能,在系统末端放水或排气,测试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报警和消防水泵启动等功能。
7)消防联动控制器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显示和控制功能:
①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②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
③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④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⑤应能自动控制自喷系统启动,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显示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丙类厂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即建筑体积大于50 000m3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或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和检测: 丙类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和检测,详见本篇第2章第2节相关内容。
5.防烟排烟系统
(1)防烟设施设置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丙类厂房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丙类厂房,所设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设置。
(2)防烟设施的防烟方式。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丙类厂房,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自然通风防烟设置要求。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置和巡查检测要求。
丙类厂房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置和巡查检测要求,详见本篇第2章第2节相关内容。
(5)排烟设施设置条件。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2)丙类厂房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丙类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6)排烟设施的排烟方式。
丙类厂房排烟系统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按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应采用机械排烟系统。
(7)自然排烟设置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
4)外墙上设置的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
6)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7)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8)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9)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10)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
11)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洁净厂房外),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②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8)机械排烟设置和巡查检测要求。
机械排烟设置和巡查检测要求,详见本篇第2章第2节相关内容。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丙类厂房疏散照明。
1)疏散照明的设置条件。
①丙类厂房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疏散照明。
②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疏散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
丙类厂房疏散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和间距要求,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3)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①丙类厂房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5.0lx。
②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内的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③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内的生产场所,不应低于3.0lx。
④人员密集的丙类厂房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10.0lx。
(2)丙类厂房备用照明。
丙类厂房备用照明的设置范围、灯具设置位置和工作面最低照度要求,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3)丙类厂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条件。
①高层丙类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②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丙类厂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设置间距,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4)丙类厂房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要求。
丙类厂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类型、组成及联动控制。
丙类厂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类型、组成及联动控制,详见本篇第2章第1节相关内容。
(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功能检测。
丙类厂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功能检测内容和方法,详见本篇第2章第1节相关内容。
7.消防供配电
(1)消防供电负荷等级要求。
1)下列丙类厂房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厂房。
2)下列丙类厂房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丙类厂房,即建筑体积大于50 000m3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或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三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
3)其他丙类厂房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技术要求。
丙类厂房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技术要求,详见本节甲、乙类厂房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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