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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9 出入口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5-27 人防密闭门案例
图5-28 人防工程口部布置平面示意图
图5-29 出入口地面段示意
图5-30 主次入口的布置示意
规范原文摘录
1 人防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 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 m2时:
4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2 人防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 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 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 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 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 m。
3 人防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表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注:(1)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4 人防3.3.4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相关规定。
5 人防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表3.3.5 战时人员出入口最小尺寸(m)
注: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高=0.70 m×1.60 m;通道最小尺寸可按1.00 m×2.00 m。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 m、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 m;
3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6 人防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表3.3.6 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2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7 人防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7)。
图3.3.7 门前通道尺寸示意
b1—闭锁侧墙宽;b2—铰页侧墙宽;bm—洞口宽;lm—门扇开启最小长度
h1—门槛高度; h2—门楣高度; hm—洞口高
8 人防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
9 人防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 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他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1踏步高不宜大于0.18 m,宽不宜小于0.25 m;
2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 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 m时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00 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 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10 人防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 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 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通道净宽大于2 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ζX,其ζX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表3.3.10-1 核5级直通式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表3.3.10-2 有90°拐弯的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注:(1)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糸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1 人防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 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表3.3.11 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2 人防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 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表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
注:(1)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3 人防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 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图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1—防护密闭门
2—密闭门
3—临空墙
表3.3.13 甲类防空地下室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14 人防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 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注:(1)内通道长度按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系指内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4)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图3.3.14 室内出入口有无拐弯示意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①楼梯间;②密闭通道
15 人防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 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注:(1)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2)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www.xing528.com)
16 人防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1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17 人防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18 人防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 m×1.0 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19 人防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表3.3.20 战时出入口的防毒通道、洗消设施和密闭通道
注:其他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和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
20 人防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21 人防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2)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图3.3.22 停留区示意
22 人防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2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图3.3.23 洗消间平面
①第一防毒通道;②第二防毒通道;③脱衣室;④淋浴室;⑤检查穿衣室;⑥扩散室;⑦室外通道;⑧排风竖井;⑨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
2—密闭门
3—普通门
a脱衣室入口
b淋浴室入口
c淋浴室出口
d检查穿衣室出口
3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医疗救护工程:2个;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400 m2 2个;
400 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 m2 3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600 m2 4个;
3)一等人员掩蔽所: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500 m2 1 个;
500 m2<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 m2 2个;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1000 m2 3个;
4)食品站、生产车间:1~2个;
4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 m2计;其他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 m2计。
23 人防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 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 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 m(图3.3.24-1)。
图3.3.24-1 与简易洗消合并设置的防毒通道
①人行道;②简易洗消区;③室外通道;④室内清洁区;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
2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图3.3.24-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
①防毒通道;②简易洗消间;③扩散室;④室外通道;⑤排风竖井;⑥室内清洁区
1—防护密闭门;2—密闭门;3—普通门
24 人防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5 人防消5.1.1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3)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1.6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
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且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容纳人数不大于30人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有仅用于采光或进风用的竖井,且竖井内有金属梯直通地面、防火分区通向竖井处设置有不低于乙级的常闭防火门时,可只设置一个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也可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3人的防火分区,可只设置一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
26 人防消5.1.2
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27 人防消5.1.5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
2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 m;旅馆应为30 m;其他工程应为40 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意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 m;当该防火分区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28 人防消5.1.6
疏散宽度的计算和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总宽度,应按该防火分区设计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 m;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防火分区,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 m;
3)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 m;
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m)
29 人防消5.1.8
公共疏散出口处内、外1.40 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设置门槛。
30 人防消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电影院、礼堂;
2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医院、旅馆;
3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31 人防消5.2.2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封闭楼梯间的地面出口可用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2 人防消5.2.3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3 人防消5.2.4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 m2;当与消防电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10 m2。
34 人防消5.2.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一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不通向该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
2 通向避难走道的各防火分区人数不等时,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之和;
3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 m2 ,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其防烟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5 避难走道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7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35 人防消5.2.6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前室,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疏散楼梯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 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 m时,可不受此限。
36 人防消5.2.7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各层人数不等时,其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层中通过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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