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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7 一般规定涉及的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图5-22 平时出入口的战时封堵示意图
图5-23 人防连通口案例
图5-24 人防密闭门场景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人防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 人防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 mm;
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 人防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4 人防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5 人防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6 人防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表3.1.10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Gy)
注: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
7 人防消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8 人防消3.1.3(www.xing528.com)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9 人防消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 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
2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
3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 m2时,可取40 m2;
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 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10 人防消3.1.8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2项的防火隔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2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m;该门不应计算在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个数和总疏散宽度内;
3防火隔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11 人防消3.1.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12 人防消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13 人防消3.1.11
燃气管道的敷设和燃气设备的使用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4 人防消3.1.12
15 人防消3.1.13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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