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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6 人防总平面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规范原文摘录
1 人防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 m。
2 人防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 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 人防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4 人防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2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6000 m2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 m2时:
4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5 人防3.3.2
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1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 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 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他人防工程相连通;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 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 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 m。
6 人防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表3.3.3确定。
表3.3.3 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www.xing528.com)
注:(1)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7 人防3.3.10(节选)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00 m。
8 人防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 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表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m)
注:(1)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2)表中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系指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钢筋混凝土密闭门;钢结构人防门系指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和钢结构密闭门;
(3)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9 人防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10 人防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 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 m,或高差不宜小于6 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 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00 m。
11 人防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
12 人防消3.1.1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13 人防消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 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m2;
2广场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计算疏散总宽度;
3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棚不得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周敞开的面积应大于下沉式广场投影面积的25%,经计算大于40 m2时,可取40 m2;
2)敞开的高度不得小于1 m;
3)当敞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本条第1款最小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得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得影响人员的疏散。
注: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包括疏散楼梯宽度和90%的自动扶梯宽度。
14 人防消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人防消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m)
16 人防消6.2.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应采用室外新风,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 m,并宜低于排烟口。当采风口与排烟口垂直布置时,宜低于排烟口3 m。
17 人防消6.4.2
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大于2 m,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
18 人防消7.5.3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 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大于2 m,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40 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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