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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其他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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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7.4.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2 统标8.2.1
1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3 统标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4 统标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 统标8.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6 库规7.3.2
对于设有采暖设施的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7 库防规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 库防规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Ⅰ、Ⅱ、Ⅲ类汽车库;
3Ⅰ、Ⅱ类修车库。
9 库防规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10 锅炉房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www.xing528.com)
10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11 锅炉房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2 锅炉房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3 锅炉房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14 锅炉房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15 锅炉房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 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 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16 锅炉房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17 锅炉房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容积应小于1 m3。
18 锅炉房8.0.4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当采用补偿器进行热补偿时,宜选用非金属补偿器;
7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19 锅炉房15.1.1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 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 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 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 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20 锅炉房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 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21 锅炉房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22 锅炉房15.1.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23 锅炉房16.2.8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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