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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设计常用规范:暖通、通风、排风要求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统标7.2.5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表7.3.1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14库规7.3.3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23通风6.2.4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

地下车库设计常用规范:暖通、通风、排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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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暖通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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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2 风管实景

图5-13 敞开式停车库

图5-14 地下室风井出地面实景

图5-15 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的2种情况

图5-16 风机房实景

图5-17 地下车库通风管道实景

图5-18 前室风管顶部安装示意

图5-19 风井出地面示意

图5-20 风井管道安装示意

图5-21 仅一层地下室的独立封闭楼梯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6.16.3

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2 统标7.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通风设施。

3 统标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m2

3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4 统标7.2.5

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5 统标7.2.6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6 统标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否则宜高出6.0 m以上;

5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餐饮厨房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7 防规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8 防规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9 防规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 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

10 防规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1 住建5.4.2(节选)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4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12 库规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 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 m。

13 库规7.3.1

严寒地区机动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严寒地区非机动车库、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内宜设采暖设施。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7.3.1规定。

表7.3.1 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14 库规7.3.3

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15 库规7.3.6

机动车库送风、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16 库防规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17 库防规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 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防烟分区。

18 库防规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 m的梁划分。

19 库防规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的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20 库防规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21 库防规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

22 库防规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23 通风6.2.4

采用自然通风的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 m2

24 通风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25 通风6.3.6

公共卫生间和浴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公共浴室宜设气窗;无条件设气窗时,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浴室、卫生间对更衣室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负压;

2公共卫生间、浴室及附属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量宜按换气次数确定。

26 通风6.3.7

设备机房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其通风应满足设备工艺要求;

2制冷机房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冷机房设备间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且应直接排向室外。冬季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夏季不宜高于35℃,冬季值班温度不应低于5℃;

2)机械排风宜按制冷剂的种类确定事故排风口的高度。当设于地下制冷机房,且泄漏气体密度大于空气时,排风口应上、下分别设置;

3)氟制冷机房应分别计算通风量和事故通风量。当机房内设备放热量的数据不全时,通风量可取(4~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 m:

4)氨冷冻站应设置机械排风和事故通风排风系统。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宜按183 m3/(m2·h)进行计算,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 m3/h。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5)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燃气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燃油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的通风量不应小于3次/h,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6次/h。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3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发电机组燃烧所需的空气量之和;

4变配电室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设在地下的变配电室送风气流宜从高低压配电区流向变压器区,从变压器区排至室外。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0℃。当通风无法保障变配电室设备工作要求时,宜设置空调降温系统;5泵房、热力机房、中水处理机房、电梯机房等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可按表6.3.7选用。

表6.3.7 部分设备机房机械通风换气次数

27 通风6.3.8

汽车库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自然通风时,车库内CO最高允许浓度大于30 mg/m3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

2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的方式。室外排风口应设于建筑下风向,且远离人员活动区并宜作消声处理;

3送排风量宜采用稀释浓度法计算,对于单层停放的汽车库可采用换气次数法计算,并应取两者较大值。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4可采用风管通风或诱导通风方式,以保证室内不产生气流死角;

5车流量随时间变化较大的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

6严寒和寒冷地区,地下汽车库宜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

7车库内排风与排烟可共用一套系统,但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28 通风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当水平距离不足20 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 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 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 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29 通风6.5.6

排风系统的风机应尽可能靠近室外布置。

30 通风6.5.8

通风机房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消声隔振措施。

31 通风10.1.6

通风、空调与制冷机房等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必须靠近时,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32 防排烟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 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 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 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 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3 防排烟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4 防排烟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 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5 防排烟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 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6 防排烟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7 防排烟3.1.9

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 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 m。

38 防排烟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 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9 防排烟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40 防排烟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 m~1.5 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1 防排烟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42 防排烟3.3.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43 防排烟3.3.5(节选)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4 防排烟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 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45 防排烟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 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 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46 防排烟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7 防排烟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48 防排烟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 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 m2的固定窗。

49 防排烟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 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 m。

50 防排烟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 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 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 m;

5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

51 防排烟 4.3.5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52 防排烟 4.3.6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 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 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53 防排烟 4.4.4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54 防排烟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 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 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55 防排烟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 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 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防排烟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 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7 防排烟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 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 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

58 防排烟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59 防排烟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60 防排烟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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