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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设计电气规范解读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2 250.0 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0 m2;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 m。

地下车库设计电气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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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电气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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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发电机组安装实景

图5-8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示意

图5-9 消防控制室平面布置示意

图5-10 消防控制室实景

图5-11 弱电机房实景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7.4.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2 统标8.3.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 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 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且不应大于40.0 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 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 统标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统标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 m;

7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风端;

8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5 统标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

2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 m;

3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6 统标8.3.5

电气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2 250.0 m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应设2个及以上强电竖井,宜设2个及以上弱电竖井;

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4 设有综合布线机柜的弱电竖井宜大于5.0 m2;采用对绞电缆布线时,其距最远端信息点的布线距离不宜大于90.0 m。

7 统标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 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0 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电缆桥架顶距楼板不宜小于0.3 m,距梁底不宜小于0.1 m。

8 防规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 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 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9 防规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规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 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 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 防规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2 防规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13 防规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www.xing528.com)

14 库防规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15民电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8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6民电4.2.2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17民电4.2.3

民用建筑宜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散设置;高层建筑可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18民电4.2.4

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19民电4.9.2

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20民电4.9.5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21民电4.9.6

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2民电4.9.8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

23民电4.9.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24民电4.9.11

长度大于7 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25民电4.9.12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26民电4.10.1

地上配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地下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27民电4.10.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28民电4.10.9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上、下水设施。

29民电13.11.1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30民电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31民电13.11.6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 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2.1条的规定。

32民电13.11.9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3民电14.6.4

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

34民电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宜小于2.2 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 m。

35民电14.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一层,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合用时应有专用工作区。监控中心宜位于防护体系的中心区域。

36民电14.9.2

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 m2。与值班室合并设置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 m2

37民电23.1.3

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38民电23.2.1

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3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4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5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6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39民电23.2.4(节选)

机房及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电信间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信间与配电间应分开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电气、电子信息设备及线路应分设在电信间的两侧,并要求各种设备箱体前应留有不小于0.8 m的操作、维护距离;

2)电信间内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中心距地1.2~1.3 m。

40住电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1住电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m2

42住电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43 20KV变电所2.0.1

变电所的所址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确定:

1宜接近负荷中心;

2宜接近电源侧;

3应方便进出线;

4应方便设备运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或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也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8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变电所的所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不宜设在对防电磁干扰有较高要求的设备机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与其贴邻的场所,当需要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44 20KV变电所2.0.4

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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