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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给排水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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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生活水箱间
图5-5 消防车取水示意
图5-6 生活水泵房平面布置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7.4.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2 统标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 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 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 统标8.1.5(节选)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统标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 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 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5 统标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 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6 统标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7 统标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 统标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 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9 统标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 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 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10 统标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11 防规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 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12 防规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3 防规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4 防规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4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
15 库规7.2.3
在可能产生冰冻的车库,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16 库规7.2.4
敞开式车库排水设施应满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17 库规7.2.5
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 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18 库防规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19 库防规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20 库防规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21 库防规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 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 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 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 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22 库防规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 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23 库防规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www.xing528.com)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24 库防规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25 库防规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26消火栓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27消火栓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 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 m3。
28消火栓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 m3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 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29消火栓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 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 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 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 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 m。
30消火栓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31消火栓5.5.9(节选)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32消火栓5.5.10
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33消火栓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h的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4消火栓5.5.1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独立消防水泵房,并应设置满足柴油机运行的通风、排烟和阻火设施。
35消火栓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 m。
距建筑外缘5 m~150 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 m~40 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36消火栓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
37消火栓7.4.7(节选)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
38消火栓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 消防水泵房;
2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 消防电梯的井底;
4 仓库。
39消火栓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 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
40给排水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41给排水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 h时。
42给排水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43给排水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44给排水3.7.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2 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 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 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 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 m;
3 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45给排水3.7.6
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46给排水3.8.1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规定。
47给排水3.8.12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48给排水3.8.13
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49给排水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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