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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地面构造与防雨回流、避风设施及通风要求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统标5.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26热工 4.2.6严寒地区建筑出入口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建筑出入口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28通风6.2.3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 m。

出地面构造与防雨回流、避风设施及通风要求

表4-13汇总了地库中各种建筑与设备设施有伸出顶板出地面情况时所相关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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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3 出地面构造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4-16 暗散水及排水沟

图4-17 地下室风井出地面案例

图4-18 汽车坡道防滑齿做法案例

图4-19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的反坡和截水沟

图4-20 坡道低端的截水沟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2 统标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3 统标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水设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4 统标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 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 m时,应高出屋脊0.6 m;

2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3.0 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 m;

3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 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 m。

5 统标8.2.2(节选)

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否则宜高出6.0 m以上。

6 统标8.3.3(节选)

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 m。

7 统标8.4.2

燃气管道采用室外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沿建筑物外墙或屋面敷设;

2 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 h;

3 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 m,低压管道不宜小于0.3 m。

8 库规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9 库规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 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 m。

10 库规4.4.1

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11 库规4.4.2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12 库规4.4.7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敞开式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13 库规4.4.8

通往车库的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有防坠落物设施。

14 库规4.4.9

严寒和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www.xing528.com)

15 库规4.4.10

当机动车库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 m,高度不应小于0.15 m。

16 库规6.4.1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

17 库规6.4.2

非机动车库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 m高的反坡,并宜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

18 库规6.4.4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的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19 库规6.4.5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20 地下防水3.1.3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 mm以上。

21 地下防水5.7.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地面水倒灌的措施。人员出入口高出地面的高度宜为500 mm,汽车出入口设置明沟排水时,其高度宜为150 m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22 地下防水5.7.5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 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 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23 地下防水5.7.6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 mm。

24 地下防水10.0.7

地下工程上的地面建筑物周围应做散水,宽度不宜小于800 mm,散水坡度宜为5%。

25 地下防水10.0.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地质勘察和施工留下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不得积水。工程顶部不宜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

26 热工 4.2.6

严寒地区建筑出入口应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建筑出入口宜设门斗或热风幕等避风设施。

27 公建节能 3.2.10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28 通风6.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 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 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 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29 通风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30 通风6.3.9(节选)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当水平距离不足20 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 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 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 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31 防排烟3.3.5(节选)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 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

32 防排烟4.4.12(节选)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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