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11汇总了地库中各种建筑空间所用门窗与玻璃所相关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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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1 门窗及玻璃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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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2 防火门
图4-13 出地面天窗
图4-14 采光井
图4-15 防火卷帘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统标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3 统标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 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 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 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 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 m;
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 统标6.11.8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5 统标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 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 统标7.1.3
有效采光窗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面采光时,民用建筑采光口离地面高度0.75 m以下的部分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 统标7.2.2
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通风开口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m2;
3 进出风开口的位置应避免设在通风不良区域,且应避免进出风开口气流短路。
8 统标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9 统标7.2.5
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装置的位置不应设于门附近。
10 统标8.1.10(节选)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1 统标8.1.12(节选)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12 统标8.1.14(节选)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13 统标8.2.2(节选)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否则宜高出6.0 m以上。
14 统标8.3.1(节选)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 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 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 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且不应大于40.0 m;
6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8 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 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5 统标8.3.2
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16 统标8.3.3(节选)
3 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 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17 统标8.3.4(节选)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
18 防规6.1.4(www.xing528.com)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 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19 防规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0 防规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21 防规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22 防规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 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 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 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23 无障碍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 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 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 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 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 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 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 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24 库防规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25 库防规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卷帘。
26 库防规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7 库防规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28 库防规6.0.3(节选)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9 库防规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0 防排烟3.3.9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1 防排烟3.3.10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2 防排烟4.4.11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 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 玻璃7.1.1
安全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和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和真空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
34 玻璃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 mm的钢化玻璃。
35 玻璃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36 玻璃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立柱和扶手,栏板玻璃作为镶嵌面板安装在护栏系统中,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夹层玻璃;
2 栏板玻璃固定在结构上且直接承受人体荷载的护栏系统,其栏板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不大于5 m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 mm钢化夹层玻璃;
2)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 m时,不得采用此类护栏系统。
37 玻璃7.2.7
室内饰面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平板玻璃、釉面玻璃、镜面玻璃、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等,其许用面积应分别符合本规程表7.1.1-1和表7.1.1-2的规定;
2 当室内饰面玻璃最高点离楼地面高度在3 m或3 m以上时,应使用夹层玻璃;
3 室内饰面玻璃边部应进行精磨和倒角处理,自由边应进行抛光处理;
4 室内消防通道墙面不宜采用饰面玻璃;
5 室内饰面玻璃可采用点式幕墙和隐框幕墙安装方式。龙骨应与室内墙体或结构楼板、梁牢固连接。龙骨和结构胶应通过结构计算确定。
38 玻璃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39 玻璃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40 玻璃8.2.2
屋面玻璃或雨篷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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