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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 一般规定部分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图4-8 集水坑
图4-9 消防电梯集水坑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8.1.2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 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 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2 地下防水4.1.6
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 mm。
3 地下防水4.7.12
膨润土防水毯的织布面应与结构外表面或底板垫层混凝土密贴;膨润土防水板的膨润土面应与结构外表面或底板垫层密贴。
4 地下防水5.4.2
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 mm,当厚度小于250 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措施(图5.4.2)。
图5.4.2 预埋件或预留孔(槽)处理
5 地下防水5.4.3
预留孔(槽)内的防水层,宜与孔(槽)外的结构防水层保持连续。
6 地下防水5.6.1
桩头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头所用防水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湿固化性;
2 桩头防水材料应与垫层防水层连为一体。
7 地下防水5.6.3
桩头防水构造形式应符合图5.6.3-1和5.6.3-2的规定。
图5.6.3-1 桩头防水构造(一)
1—结构底板;2—底板防水层;3—细石混凝土保护层;4—防水层;5—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6—桩基受力筋;7—遇水膨胀止水条(胶);8—混凝土垫层;9—桩基混凝土
图5.6.3-2 桩头防水构造(二)
1—结构底板;2—底板防水层;3—细石混凝土保护层;4—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5—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6—桩基受力筋;7—遇水膨胀止水条(胶);8—混凝土垫层;9—密封材料
8 地下防水5.7.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窗井的底板和墙应做防水处理,并宜与主体结构断开(图5.7.2)。
9 地下防水5.7.4
无论地下水位高低,窗台下部的墙体和底板应做防水层。
10 地下防水5.7.5(www.xing528.com)
窗井内的底板,应低于窗下缘300 mm。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500 mm。窗井外地面应做散水,散水与墙面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嵌填。
11 地下防水5.8.1
坑、池、储水库宜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部应设防水层。受振动作用时应设柔性防水层。
12 地下防水5.8.2
底板以下的坑、池,其局部底板应相应降低,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图5.8.2)。
图5.7.2 窗井防水构造
1—窗井;2—主体结构;3—排水管;4—垫层
图5.8.2 底板下坑、池的防水构造
1—底板;2—盖板;3—坑、池防水层;4—坑、池;5—主体结构防水层
13 地下防水6.2.3
地下工程采用渗排水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用于无自流排水条件、防水要求较高且有抗浮要求的地下工程;
2 渗排水层应设置在工程结构底板以下,并应由粗砂过滤层与集水管组成(图6.2.3);
3 粗砂过滤层总厚度宜为300 mm,如较厚时应分层铺填,过滤层与基坑土层接触处,应采用厚度100~150 mm,粒径5~10 mm的石子铺填;过滤层顶面与结构底面之间,宜干铺一层卷材或30~50 mm厚的1:3水泥砂浆作隔浆层;
4 集水管应设置在粗砂过滤层下部,坡度不宜小于1%,且不得有倒坡现象。集水管之间的距离宜为5~10 m。渗入集水管的地下水导入集水井后应用泵排走。
图6.2.3 渗排水层构造
1—结构底板;2—细石混凝土;3—底板防水层;4—混凝土垫层;5—隔浆层;6—粗砂过滤层;7—集水管;8—集水管座
14 地下防水8.2.3
沉井的干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应降至底板底高程500 mm以下,降水作业应在底板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且沉井内部结构完成并满足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
2 封底前井壁与底板连接部位应凿毛或涂刷界面处理剂,并应清洗干净;
3 待垫层混凝土达到50%设计强度后,浇筑混凝土底板,应一次浇筑,并应分格连续对称进行;
4 降水用的集水井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填筑密实。
15 地下防水8.2.4
沉井水下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下封底宜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其坍落度宜为200±20 mm;
2 封底混凝土应在沉井全部底面积上连续均匀浇筑,浇筑时导管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宜小于1.5 m;
3 封底混凝土应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从井内抽水,并应检查封底质量,对渗漏水部位应进行堵漏处理;
4 防水混凝土底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底板与井壁接缝处的防水措施应按本规范表3.3.1-1选用,施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5条的规定。
16 地下防水8.2.5
当沉井与位于不透水层内的地下工程连接时,应先封住井壁外侧含水层的渗水通道。
17 地下防水8.4.3
采用桩基支护逆筑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用于各防水等级的工程;
2 侧墙水平、垂直施工缝,应采取二道防水措施;
3 逆筑施工缝、底板、底板与桩头的接缝做法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第3、4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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