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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配套附属用房设计规范

时间:2023-10-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扫描进入建识网表3-12配套及附属用房涉及的规范条款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图3-62地下室配套附属用房平面案例规范原文摘录1统标6.3.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 m。12库规 4.1.6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

地下车库配套附属用房设计规范

表3-12汇总了地库中的人员停留与值守空间相关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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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2 配套及附属用房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图3-62 地下室配套附属用房平面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 m。

2 统标6.4.4

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统标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水设施;

2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4 统标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5 统标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 m;

2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6 统标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2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干扰,宜分设前室;

3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7 统标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 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8 统标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 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 m;

2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 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 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 m;

4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 m;

5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 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 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 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 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 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 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 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 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 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 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 mm);

9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 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 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 m。

9 统标7.2.4

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进风缝隙。

10 统标7.2.6

无外窗的浴室、厕所、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11 防规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 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 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12 库规 4.1.6

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13 库防规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14 城车规 5.1.3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重视停车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停车场设置的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等建筑面积应按照不高于1 m2/机动车停车位的标准设置,且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城市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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