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统计了“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备专业对建筑专业要求的相关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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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1 设备区域涉及的规范条款 本表在建识网上随时更新
续表
图3-52 消防水泵房实景案例
图3-53 生活水箱间与泵房布置平面案例
图3-54 变配电房布置平面案例
图3-55 高压配电室场景案例
图3-56 低压配电室场景案例
图3-57 消防控制室平面案例
图3-58 消控室实景案例1
图3-59 消控室实景案例2
图3-60 弱电机房平面布置案例
图3-61 发电机房布置平面布置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7.4.3
民用建筑内的建筑设备隔振降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播。并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
3当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堵措施。
2 统标7.4.4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3 统标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 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4 统标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5 统标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 m的地下楼层;
2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6 统标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 h;
2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 kPa;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7 统标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 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8 统标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9 统标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0 统标8.3.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 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 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且不应大于40.0 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1 统标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 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6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 m;
7柴油发电机房墙面或管(井)的送风口宜正对发电机进风端;
8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高压柴油发电机房可与低压柴油发电机房分别设置。
12 统标8.3.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不小于0.1 m;
2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 m;
3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www.xing528.com)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13 统标8.4.7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14 防规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5 防规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 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 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6 防规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7 防规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 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 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 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8 防规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9 防规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 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 m3、不大于4 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表5.4.17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20 防规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 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1 防规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 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 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 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22 防规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 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 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23 防规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 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24 防规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防火隔墙和0.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5 防规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6 防规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27 防规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28 库防规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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