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分为国家优抚和群众优抚。国家优抚对象包括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和革命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政涉核人员、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
一、“三属”定期抚恤
1993年至2011年“三属”定期抚恤本区先后12次提高标准。1994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家住农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45元;居住城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77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72元。此后,从1996年、1998年、2001年,2006-2011年依次提髙抚恤标准,到2002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家住农村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70.5元(含副食补贴和自然增长5%),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154.8元;家居城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26.5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21.3元。2002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依次比1994年增幅241%、244%、195%、208%。到2011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家住农村革命烈士遗属每人每月711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864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610元;家居城镇革命烈士遗属每人每月86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813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762元。2011年全区共有革命烈士1296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128人,其中革命烈士家属70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4人,病故军人家属34人。
二、伤残抚恤
残疾抚恤对象包括革命残疾军人及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抚恤标准分为在乡伤残6等和在职伤残6种。1994年1月民政部、财政部提髙在乡伤残人员伤残抚恤标准。即:在乡年抚恤金:特等因战2240元、因公2100元;一等因战1860元、因公1740元、因病1620元,二等甲因战1250元、因公1150元、因病1070元;二等乙因战855元、因公780元、因病740元;三等甲因战536元、因公516元;三等乙因战442元、因公442元。在职年伤残保健金:特等因战450元、因公420元;一等因战374元、因公342元、因病332元,二等甲因战288元、因公268元、因病250元;二等乙因战231元、因公214元、因病210元;三等甲因战174元、因公160元;三等乙因战132元、因公122元。从1996年到2011年分别不同程度调整了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截止2011年12月,在乡残疾人员抚恤标准为:一级因战30504元、因公29532元、因病28572元;二级因战27600元、因公26160元、因病25176元;三级因战24204元、因公22764元、因病21300元;四级因战19848元、因公17916元、因病16464元;五级因战15504元、因公13548元、因病12588元;六级因战12108元、因公114.60元、因病9684元;七级因战9204元、因公8220元;八级因战5808元、因公5328元;九级因战4836元、因公3864元;十级因战3384元、因公3084元。在职伤残人员抚恤标准为:一级因战28690元、因公27780元、因病26870元;二级因战25960元、因公24600元、因病23680元;三级因战22770元、因公21410元、因病20040元;四级因战18670元、因公16850元、因病15490元;五级因战14850元、因公12750元、因病11840元;六级因战11390元、因公10780元、因病9110元;七级因战8660元、因公7740元;八级因战5470元、因公5010元;九级因战4550元、因公3640元;十级因战3190元、因公2900元;
2011年丰南区共有各类享受抚恤残疾人员298人,其中在乡残疾人员204人,在职残疾人员94人,发放残疾抚恤金306.3万元。
三、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从1994年到1998年3月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即抗日战争入伍每人每月30元,解放战争入伍每人每月25元,建国后入伍每人每月20元,以上干部或是5年以上军龄及荣立二等功以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累计增加)。1998年4月、1999年1月、2001年1月、2002年2月、2003年、2005年至2011年分别不同程度提髙定补标准,2001年1月建立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按国家标准的1.5%计算)。对1954年10月1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0元生活补贴。到2011年,在乡复员军人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入伍6408元,解放战争入伍5736元,建国后入伍52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2880元。截止2011年,全区共有享受定期补助在乡复员军人444人,其中抗日时期入伍21人,解放时期入伍182人,建国后入伍241人,有享受定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61人。
四、参战涉核定补(www.xing528.com)
2007年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完成对全区829名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调查核实认定工作。自2007年8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定期定量补助,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四年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截止2011年,按每人每月250元发放。全区共有参战涉核享受定补人员×××人。
五、化解“三难”
1998年各乡镇普遍建起“三个一”,即一个拥军优属专项资金管理中心、与拥军优属服务中心、一个优抚对象医疗中心。此工程筹集拥军优属专项资金65万元,建立基层拥军优属服务小组568个,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中心19个,优抚门诊19个,优抚病床100张。1999年建立优抚对象解“三难”专项保障资金,每年财政拨款10万元,重点扶持农村优抚对象特困户156户,帮扶资金40万元。在开展农村优抚对象“扶贫安居工程”活动中,对24户农村特困户危房进行改造,帮建住房69间,投入建房补助款62.7万元。1994年至2002年累计扶持农村优抚对象特困户180户,脱贫120户,投入解“三难”资金102.7万元。
1998年,修改制定《丰南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实施办法》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级乙级)伤残军人,由乡镇财政所按国家规定医疗标准实报实销,其他优抚对象由民政局给予酌情减免。减免幅度10-100%,孤老烈属和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门诊费、住院费、床位费等实报实销,对其他符合减免优抚对象,视困难程序给予适当减免,减免幅度30%以下,对患有疑难杂症和癌症的252户给予大额医疗救助,减免药费73.2万元。
2004年,扎实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药费由各乡镇财政所按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标准实报实销,将1109名在乡三等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三属”和退伍军人精神病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并将他们个人交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和减免医疗费。2005年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唐山市规定标准。2006年为全区1429名“三属”、在乡三等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区财政全部资助医疗交费基金,对他们发生的医疗费按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对医疗费数额大、造成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济。2007年为930户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冬季取暖补贴55.8万元。2008年先后制定出台《丰南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关于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等四个文件,使优抚对象的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管理也更加规范。2010年在全区设立了34个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药费报销更加便利。2011年为全区125名一至六级在乡残疾军人免费办理了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实报实销。为1404名农村优抚对象免费办理农村合作医疗。
六、群众优待
1994年至2002年本区对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仍实行乡镇统筹,2002年税费改革后,将优待纳入各乡镇农业征税之中。按上级优待政策,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00%给予优待,其他优待对象实行差额优待。
1994年优待金标准: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年1110.5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300元,“三属”户均年644元,伤残军人户均年361元,带病复员退伍军人户均年287元,此后每年都对优待金标准进行调整。到2011年,各项优待标准是:农村义务兵年优待金8565元,城镇义务兵年优待金4356元,其他优待对象给予差额优待,即“三属”年优待金是:革命烈士遗属16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400元,病故军人遗属1300元,孤老优抚对象2000元;一、二级残疾军人1400元,三、四级残疾军人1200元,五、六级残疾军人1000元,其他优抚对象800元。2011年底全区共有各类优待对象1579人,发放优待金526.1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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