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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局地皮购买:从工部局大楼到上海市政府大厦的变迁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5,中央巡捕房和救火站选择这一地块作为工部局新的行政中心,显然是经过精心挑选的。其中,购得167和171号册地是完成工部局计划的重要条件,所以,工部局董事会首先委托工部局总办进行购买167号册地的谈判。1908年6月3日,工部局董事会讨论了购买167号册地事项。工部局据此正式向业主出价白银10万两。在此情况下,工部局董事会重新决定把此事提交地产委员会,最终以此价格购买,并将其编入168号册地。

工部局地皮购买:从工部局大楼到上海市政府大厦的变迁

1904年,工部局提出扩大办公规模的建议,拟将汉口路、江西中路、福州路、河南路所围合而成的街区全部买下,以建设能供工部局各机关部门集中工作的新办公楼。[2]这是工部局大楼建设想法的雏形第一次正式提出,其中特别提到要购买167、171号册地。

图1—2,1890年《上海英租界地籍图》

图1—3,1900年工部局董事合影

工部局之所以选址于此建新大楼,除了因为办公场所过于狭促及不敷应用之外,还因为市政厅所在的地段地价昂贵,没有扩充可能,而且南京路上终日车水马龙,商业繁盛,不利于工部局董事会开会及各处室安静办公。而上述地块则有以下优点:

第一,地价较低。

第二,基本为办公商务区,较为安静。

第三,毗邻福州路,有众多出版机构,文化氛围浓厚。相隔的圣三一教堂,又为此处增添了崇敬、肃穆的氛围。[3]

图1—4,附近的街区:江西路教堂落成典礼

工部局在提出该议案以前,已经拥有该街区地块中的部分土地,建造了中央救火站、中央巡捕房等建筑。在1902年《上海通商内外舆图》中,汉口路、江西路口的建筑已标为“英工部局”“英捕房”(见图0—13)。

图1—5,中央巡捕房和救火站

选择这一地块作为工部局新的行政中心,显然是经过精心挑选的。议案虽然已经提出,但要完成建设规划,就必须购买到相应地块的产权,否则就无从谈起。其中,购得167和171号册地是完成工部局计划的重要条件,所以,工部局董事会首先委托工部局总办进行购买167号册地的谈判。

1908年6月3日,工部局董事会讨论了购买167号册地事项。会上提交工务处工程师的一份报告,内称他已得到册地167号连同上面建筑物的报价,计11万两银子。据了解,该项计划内财产的净收入为6 800两银子。为了今后扩大工部局办事处,该项购置实属必要,且无须动用或可以动用公共基金会议决定首先还价到9万两银子,再由工程师酌情增加至9.5万两银子。[4]后工部局提高到10万两银子。由于业主窦达尔不满意工部局的报价,工部局总办事处在向董事会的报告中称,“也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这块地皮眼下至少要卖11万两”[5]

为了用更便宜的价格获得此块土地,工部局决定委托专业人士对该地产进行估价。1909年1月6日,安布罗斯对167号册地的估价报告提交会议,为9.05万两银子。工部局据此正式向业主出价白银10万两。[6]1909年4月,工部局委托前去谈判的汉森·麦克尼尔和琼斯致信工部局,说:“册地167号的业主不愿以低于11.5万两银子出售”[7]。在此情况下,工部局董事会重新决定把此事提交地产委员会,最终以此价格购买,并将其编入168号册地。

在购买167号册地后,便是171号册地的购买,同样也遇到了卖主卖价高过工部局出价的问题。1911年,业主马克拜致函工部局,“内称他已对第171号册地作了估价,表明其价值大大超出60万两白银”。[8]由于价格大大超过工部局的出价,工部局称“在马克拜先生返回上海时,将向其出示董事会所收到的估价,并要求同意检查他本人所取得的估价数字”[9]。工部局并请安布罗斯重新进行估价,但马克拜并不接受。工部局董事会则认为“工部局在为公共用途购买土地时,一贯的做法是从低估价,而不是从高”,并决定“向马克拜先生转达的正式开价为407 826两白银。如对方仍不满意,则建议按照《土地章程》第6款甲项规定将此案提交地产委员会解决。并提出对此重要案例任命一特别仲裁委员会的建议”。[10]

图1—6,英册道契一千零二号(英文)

图1—7,英册道契一千零二号(中文)

由于地产估价委员会估价一贯从低估价,在其作出估价以后,工部局有强制执行力[11]马克拜并不想就此事交由地产委员会解决,总董也表示“渴望不采取非常手段解决此问题”[12]。但事情进展依然不顺利,1911年10月18日,总董从埃尔莫处非正式获知,在少于50万两的情况下,不可能与马克拜在任何基础上解决此问题。经过讨论后,董事会决定询问法律顾问,工部局欲达到此一目的需采取何种步骤。[13]

1913年2月15日,工部局大楼委员会主席伯基尔(A.W.Burkill)致函马克拜(R.S.F.Mcbain),与他协商以总价45万两白银购买171号册地,并指出,工部局曾在1911年6月出价40.78万两白银,在近几年,这项地产的价格已经减少。马克拜于2月20日回信伯基尔说,171号册地托管人不愿以45万两白银出售,并准备在3月31日召开的纳税人会议上,建议以50万两白银价格购买。[14]工部局大楼委员会同意此项出价目前看最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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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1908年的工部局董事会合影,其中“4”为伯基尔

此外,工部局大楼委员会提到,除了50万两白银的价款之外,还有一部分银两要付给目前租约未到期的中国租户;将有一笔不低于6万两的花费用于福州路和江西路的拓宽,这笔费用将在未来几年内发生。[15]1913年3月19日举行的上海公共租界纳税人年会通过了工部局大楼委员会的报告,其第五项决议称:“工部局大楼委员会的报告被接收和采纳,工部局被授权按照其中所载的建议开展工作。”[16]

1913年3月26日,按照马克拜以现款进行交易的商定,董事会立即与其办理过户手续。[17]在购买土地的问题解决后,紧接着是171号册地的租约问题。之前171号册地业主已将地产租赁给程谨轩遗孀程吴氏,且租期未满。3月26日的董事会会议决定工部局与租户就中止租期进行商议,并请莱斯特尽力斡旋并拟订撤销条件。[18]据工部局年报中的记录显示:

图1—9,1912年工部局大楼委员会报告

根据1896年12月13日以J.D.沃森(J.D.Watson)、T.G.沃森、A.V.沃森、S.D.沃森为一方,程谨轩为另一方签订的租约规定,从1896年7月1日起以年租八千两,租期廿年将该地转让给程谨轩。由于逝世之后,现在这块租地已由程吴氏继承。[19]

1913年5月28日,根据工程师和捐务监督的汇报,工部局董事会得知:“估计租费总额达4万元,承租人可得纯利达1.85万两银子。如果工部局在7月1日起取得所有权,则租约还将经过实足3年才满期,于是目前租金定为48 780两。关于在该地产上的房屋,工程师估价为1.1万两,会议决定招标将他们拆移。工部局愿意在这一基础上与秦俊杰[20]夫人进行关于取消租约的谈判。工部局准备或者以上述估价买下这些房屋,从7月1日起直到土地出售为止征收租费,或者由她拆移房屋。”[21]

至10月29日,工部局工程师经与程谨轩夫人长时间会晤,已取得她的同意:工部局付给她一笔钱数,取消租约的正式裁决,她由戴维斯先生作为代表,工部局则由工程师作为代表,安布罗斯先生作为争论事件中的仲裁人。工部局董事会接受该建议。[22]但由于工部局董事会只授权工程师可以同意索赔钱数不超过5万两银子,如果秦俊杰夫人不能在这个数目或低于这个数目时接受协议,则将此事交给仲裁人安布罗斯先生。[23]他们于12月29日作出了如下裁定:

裁决书

我,J.安布罗斯,对所有参加各方致以问候:

就工部局支付给程吴氏补偿金,程吴氏转让江西路、福州路遗产—地籍171号地块之事,代表上海外国公众的工部局为一方,程谨轩遗孀为另一方,于1913年11月28日签订协议。该协议将于1916年6月30日终止。根据双方协议,工部

局正式指定C.H.戈达弗雷为其估价人,程吴氏指定C.G.戴维斯为其估价人。戈达弗雷和戴维斯于1913年12月1日就委托给他们的事务亲自见面并提名指定我:J.安布罗斯,仲裁他们分歧之事。在上述二位仲裁人对委托之事不能统一意见时,我已承担此事,听取并考虑了有关各方的证据和文件,就分歧裁决如下:

1.工部局要求程吴氏决定上述地块自1914年1月31日起工部局作为其补偿金的租金利息

2.工部局作为补偿金支付给程吴氏地产利息为53 836两。

3.地契呈交费用由工部局支付。

4.委托费由有关各方支付。

5.一千两仲裁费由工部局支付。

上海,1913年12月29日

J.安布罗斯签字[24]

双方同意:

1.程吴氏将于1914年1月31日将所提租地转让给工部局。

2.工部局将允许程吴氏及其代理人、雇工和其他人员从1914年2月1日至1914年3月10日进入上述土地拆除建筑结构及建筑物。在上述期限内,程吴氏必须拆除所有建筑结构及建筑物。[25]

至此工部局将167、168和171号全部合入168号册地,江西路、汉口路、福州路、河南路所围成的整片地产,成为工部局随时可处置的独立资产,工部局大楼建造所需地皮的购买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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