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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经三方签订后生效并各留一份。学校意见则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表示认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及户口的指标,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不应无理要求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学校也不会将其列入毕业生派遣计划。

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

(一)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书的含义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就业协议书,经三方签订后生效并各留一份。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订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填写。毕业生的情况一栏,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学制、专业、学历和家庭住址等;毕业生意见一栏,由毕业生本人填写自己的应聘意见,要求毕业生对是否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写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有关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这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栏,包括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单位性质和毕业生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等。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学校意见。学校意见一栏,包括学校和院(系)两级意见。院(系)意见是管理培养学生基层的意见,在签署院(系)意见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及协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对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进行登记备案。学校意见则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符合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就业规定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表示认可。

(4)备注。备注栏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所设计的。三方如果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签字、盖章,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在备注栏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只要不违背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定,学校一般不予干涉或否定。

3.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审查认为符合国家的就业政策后,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即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

(2)由于国家要对毕业生的流向进行宏观控制,所以,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制订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方案,上报上一级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审批,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就业协议书内容,办理就业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3)毕业生按照协议的内容,毕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4)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后,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安排毕业生就业。

4.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该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

(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其他任何单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于当年6月初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由就业工作部门向省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派遣计划。(www.xing528.com)

(4)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5)特别说明:

①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协议书;

②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③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需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就业办审核备案;

④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需经市(地)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⑤到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三)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1.查明用人单位是否真正拥有接收毕业生的指标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必定是在用人单位已申请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的指标的情况下签订的。

当前社会上很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真正接收毕业生的人事关系。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无须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接收毕业生人事档案关系及户口的指标,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不应无理要求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学校也不会将其列入毕业生派遣计划。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再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签订协议的程序应由学校做最后把关。

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鉴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有关条款可进行协商,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要进行变更或增加,内容上必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毕业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否则双方日后若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而不应只做口头约定。

5.对协议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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