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装配式木结构的楼板、墙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验算。
6.4.2 墙体、楼盖和屋盖按预制程度不同,可分为开放式组件和封闭式组件。
6.4.3 预制木墙体的墙骨柱、顶梁板、底梁板以及墙面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验算墙骨柱与顶梁板、底梁板连接处的局部承压承载力。
(2)顶梁板与楼盖、屋盖的连接应进行平面内、平面外的承载力验算。
(3)外墙中的顶梁板、底梁板与墙骨柱的连接应进行墙体平面外承载力验算。
6.4.4 预制木墙板在竖向及平面外荷载作用时,墙骨柱宜按两端铰接的受压构件设计,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应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等覆面板时,可不进行平面内的侧向稳定验算,平面内只需进行强度计算;墙骨柱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在平面外弯曲的方向考虑0.05倍墙骨柱截面高度的偏心距。
6.4.5 预制木墙板中外墙骨柱应考虑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应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设计。当外墙维护材料较重时,应考虑维护材料引起的墙体平面外的地震作用。
6.4.6 墙板、楼面板和屋面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形式,并应进行抗震设计。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变形能力,并应采取可靠的防腐、防锈、防虫、防潮和防火措施。
6.4.7 当非承重的预制木墙板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其设计和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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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有关规定:
木骨架组合墙体可用作6层及6层以下住宅建筑和办公楼的非承重外墙和房间隔墙,以及房间面积不超过100m2的7~18层普通住宅和高度为50m以下的办公楼的房间隔墙。
6.4.8 正交胶合木墙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力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并不应大于4;当高宽比小于1时,墙体宜分为两段,中间应用耗能金属件连接。
(2)墙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当结构自重不能抵抗倾覆力矩时,应设置抗拔连接件。
6.4.9 装配式木结构中楼盖宜采用正交胶合木楼盖、木搁栅与木基结构板材楼盖。
6.4.10 装配式木结构中屋盖系统可采用正交胶合木屋盖、椽条式屋盖、斜撑梁式屋盖和桁架式屋盖。
6.4.11 椽条式屋盖和斜梁式屋盖的组件单元尺寸应按屋盖板块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
6.4.12 桁架式屋盖的桁架应在工厂加工制作。桁架式屋盖的组件单元尺寸应按屋盖板块大小及运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结构整体设计的要求。
6.4.13 楼盖体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进行搁栅振动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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