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尺寸规则的预制木墙板。当采用非矩形或非平面墙板时,预制木墙板的接缝位置和形式应与建筑立面协调统一。
5.3.2 建筑外围护系统应采用支承构件与保温材料、饰面材料、防水隔气层等材料的一体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结构、防火、保温、防水、防潮以及装饰的设计要求。
5.3.3 建筑围护系统设计时,应按建筑的使用功能、结构设计、经济性和立面设计的要求划分围护墙体的预制单元,并应满足工业化生产、制造、运输以及安装的要求。
条文解读
▲5.3.3
建筑集成技术是装配式建筑的主要技术特征之一。建筑集成技术包括外围护系统集成技术,室内装修集成技术,机电设备集成技术。其中外围护系统集成技术设计应满足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
5.3.4 建筑围护系统宜采用轻型木质组合墙体或正交胶合木墙体,洞口周边和转角处宜增设加强措施。当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非承重的填充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条文解读
▲5.3.4
作为承重构件的轻型木质组合墙体包括了木骨架组合墙体和木框架剪力墙。正交胶合木墙体是建造多高层木结构建筑的主要构件之一,其适用范围广泛。
5.3.5 预制木墙体的接缝和门窗洞口等防水薄弱部位,宜采用防水材料与防水构造措施相结合的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板水平接缝宜采用高低缝或企口缝构造措施。
(2)墙板竖缝可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措施。
(3)当板缝空腔内设置排水导管时,板缝内侧应采用密封构造措施。
5.3.6 门窗部品的尺寸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和《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的规定。门窗部品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的规定。
5.3.7 预制非承重内墙应采取防止装饰面层开裂剥落的构造措施,墙体接缝应根据墙体使用要求和板材端部的形式采取加强接缝整体性的措施。
5.3.8 当建筑外围护系统采用外挂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挂装饰板应采用合理的连接节点,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3)外挂装饰板与主体结构宜采用柔性连接,连接节点应安全可靠,应与主体结构变形协调,并应采取防腐、防锈和防火措施。
(4)外挂装饰板之间的接缝应符合防水、隔声的要求,并应符合变形协调的要求。
5.3.9 建筑外围护系统应具有连续的气密层,并应加强气密层接缝处连接点和接触面局部密封的构造措施。(www.xing528.com)
条文解读
▲5.3.9
因为气密性与冬季室内温度的高低和能耗高低有直接的联系,形成连续的气密层,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性能和使用寿命,同时有利于建筑节能环保和使用者的舒适度。
5.3.10 建筑围护系统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并应满足组件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受力及变形要求。
5.3.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面,屋面坡度宜为1∶3~1∶4,屋檐四周宜设置挑檐。屋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条文解读
▲5.3.11
坡屋面利于解决屋面排水。坡屋面比较适合体量较小(单层、多层木结构建筑)的建筑形式,对于多高层及大跨度建筑,应以体现建筑结构美为宜。设置挑檐可以保护墙体免受雨水淋湿。
条文链接 ★5.3.11
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造型、使用功能、环境条件,对下列内容进行设计: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屋面构造设计。
(3)屋面排水设计。
(4)找坡方式和选用的找坡材料。
(5)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厚度、规格及其主要性能。
(6)保温层选用的材料、厚度、燃烧性能及其主要性能。
(7)接缝密封防水选用的材料及其主要性能。
5.3.12 烟囱、风道、排气管等高出屋面的构筑物与屋面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并应采取防水排水、防火隔热和抗风的构造措施。
5.3.13 楼梯部品宜采用梯段与平台分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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