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安装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8.3.2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条文解读
▲8.3.2
进行连接件材性试验时,应现场取样后送实验室检测;锚栓拉拔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
8.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现场隔声测试。
(4)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8.3.4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
(2)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防雷装置。
(6)防火构造。
8.3.5 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3)对于异形、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做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8.3.6 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执行。
8.3.7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7
参考第一部分11.4.8条的条文链接。
8.3.8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8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1)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www.xing528.com)
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2)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4)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8.3.9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9
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的有关规定:
外墙板结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不应超过表2-19的规定。
表2-19 墙板结构尺寸和位置允许偏差
8.3.10 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10
根据《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有关规定:
(1)木骨架组合墙体墙面应平整,不应有裂纹、裂缝。墙面不平整度不应大于3mm。
(2)木骨架组合墙体墙面板缝密封应完整、严实,不应开裂。
(3)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垂直,竖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水平方向偏差不应大于5mm。
8.3.11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11
参考第一部分11.4.9条的条文链接。
8.3.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执行。
条文链接 ★8.3.12
根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应符合表2-20的规定。
表2-20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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