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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解读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解读 ★6.4.2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2-16的规定。条文链接表2-17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6.4.3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样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装配式建筑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解读

6.4.1 内装部品的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复核相应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上预留洞口的位置、规格等。

(2)生产厂家应对出厂部品中每个部品进行编码,并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部品进行质量追溯。

(3)在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并应进行标识,标识系统应包含部品编码、使用位置、生产规格、材质、颜色等信息。

条文解读

6.4.1

(1)内装部品生产前应对已经预留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进行采集、核验,对于已经形成的偏差,在部品生产时尽可能予以调整,实现建筑装修、设备管线协同,测量和生产数据均以“mm”为单位。

(2)对内装部品进行编码,是对装修作业质量控制的产业升级,便于运营和维护。编码可通过信息技术附着于部品,包含部品的各环节信息,实现部品的质量追溯,推进部品质量的提升和安装技术的进步。

(3)部品生产时宜适度预留公差,有利于调剂装配现场的偏差范围与规模化生产效率。部品应进行标识并包含详细信息,有利于装配工人快速识别并准确应用,既提高装配效率又避免部品污染与损耗。

6.4.2 部品生产应使用节能环保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6.4.2(www.xing528.com)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2-16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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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2-17的规定。

条文链接

2-17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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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内装部品生产加工要求应根据设计图样进行深化,满足性能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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