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合理确定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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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是确定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构造、连接的关键,设计时应明确。住宅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协调,主要是指住宅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基层板、骨架系统、连接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建筑物主体结构一致;为满足使用要求,外围护系统应定期维护,接缝胶、涂装层、保温材料应根据材料特性,明确使用年限,并应注明维护要求。
5.3.2 外围护系统的立面设计应综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成条件、装饰颜色与材料质感等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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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构成条件,主要是指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类型、建筑使用功能等。
5.3.3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模数协调和标准化要求,并应满足建筑立面效果、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条件。
5.3.4 外围护系统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围护系统的性能要求。
(2)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
(3)屋面结构支承构造节点。
(4)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
(5)阳台、空调板、装饰件等连接构造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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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针对目前我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中外围护系统的设计指标要求不明确,对外围护系统中部品设计、生产、安装的指导性不强,本条规定了在设计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外围护系统性能要求,主要为安全性、功能性和耐久性等。
(2)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包括:尺寸规格、轴线分布、门窗位置和洞口尺寸等,设计应标准化,兼顾其经济性,同时还应考虑外墙板及屋面板的制作工艺、运输及施工安装的可行性。
(3)屋面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屋架与屋面板的支承要求,以及屋面上放置重物的加强措施。
(4)外墙围护系统的连接、接缝及系统中外门窗洞口等部位的构造节点是影响外墙围护系统整体性能的关键点。
(5)空调室外及室内机、遮阳装置、空调板太阳能设施、雨水收集装置及绿化设施等重要附属设施的连接节点。
5.3.5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确定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屋面系统还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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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外围护系统的材料种类多种多样,施工工艺和节点构造也不尽相同,在集成设计时,外围护系统应根据不同材料特性、施工工艺和节点构造特点明确具体的性能要求。性能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性、功能性和耐久性等,同时屋面系统还应增加结构性能要求。
条文链接 ★5.3.5
参考第一部分6.1.5条的条文链接。
参考第二部分4.2.2、5.2.9的条文链接。
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刚性连接的非承重墙体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3)非承重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满足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的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延性和转动能力。
(5)圆弧形外墙应加密构造柱,墙高中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或腰梁。
(6)应避免设备管线的集中设置对填充墙的削弱。
根据《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有关规定:
(1)根据设计要求,将试件安装在刚性框架内从而得到相应的约束。这种方法在适当的条件下可应用于隔墙和楼板。在这种情况下,试件边缘和框架之间的缝隙应用刚性材料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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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也可用液压或其他加载系统提供。提供的约束力或力矩会限制膨胀、收缩或转动。这种情况下,这些约束力或力矩数值是重要的数据信息,应在整个试验过程中间隔一定时间进行测量。
(2)对承载构件,试验荷载应在试验开始前至少15min时加载,并且加载的速率不发生波动。对此产生的相应变形应进行测量记录。如果在一定的试验荷载等级条件下,试件的组成材料发生明显的变形,则在试验前应保持所加的荷载值恒定,直到变形稳定。根据要求,试验期间荷载值应保持恒定,并且当试件发生变形时,加载系统应能够快速做出响应保持荷载的恒定。
如果在加热终止后试件未坍塌,荷载应迅速卸载,除非需要监测试件的持续承载能力。对后一种情况,在报告中应清楚描述该试件的冷却过程,是否是人为冷却、移出试验炉冷却或打开试验炉冷却。
5.3.6 外围护系统选型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及结构形式而定;外墙系统与结构系统的连接形式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并可选用预制外墙、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建筑幕墙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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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不同类型的外墙围护系统具有不同的特点,按照外墙围护系统在施工现场有无骨架组装的情况,分为预制外墙类、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类、建筑幕墙类。
5.3.7 在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墙板不得因主体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而发生塑性变形、板面开裂、零件脱落等损坏;当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达到1/100时,外墙板不得掉落。
5.3.8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节点在保证主体结构整体受力的前提下,应牢固可靠、受力明确、传力简捷、构造合理。
(2)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不应发生破坏;当单个连接节点失效时,外墙板不应掉落。
(3)连接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连接节点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
(4)节点设计应便于工厂加工、现场安装就位和调整。
(5)连接件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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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本条规定了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连接节点的设置不应使主体结构产生集中偏心受力,应使外墙板实现静定受力。
(2)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连接节点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发生破坏,这就要求连接节点处的承载力安全度储备应满足外墙板的使用要求。
(3)外墙板可采用平动或转动的方式与主体结构产生相对变形。外墙板应与周边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必要时应做验证性试验。采用柔性连接的方式,以保证外墙板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连接节点尚需具有一定的延性,避免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施工极限状态下应力集中或产生过大的约束应力。
(4)宜减少采用现场焊接形式和湿作业连接形式。
(5)连接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防锈措施。
5.3.9 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处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
(2)接缝宽度及接缝材料应根据外墙板材料、立面分格、结构层间位移、温度变形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选用的接缝材料及构造应满足防水、防渗、抗裂、耐久等要求;接缝材料应与外墙板具有相容性;外墙板在正常使用状况下,接缝处的弹性密封材料不应破坏。
(3)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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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外墙板接缝设计是外围护系统设计的重点环节,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直接关系到外围护系统的性能。
5.3.10 外围护系统中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部品,并应采用带有批水板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
(2)外门窗应与墙体可靠连接,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门窗的相关性能。
(3)预制外墙中的外门窗宜采用企口或预埋件等方法固定,外门窗可采用预装法或后装法施工;采用预装法时,外门窗框应在工厂与预制外墙整体成型;采用后装法时,预制外墙的门窗洞口应设置预埋件。
(4)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规定。
(5)塑料门窗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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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本条规定了外围护系统中外门窗的设计要求。
(1)采用在工厂生产的外门窗配套系列部品可以有效避免施工误差,提高安装的精度,保证外围护系统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
(2)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是节能及防渗漏的薄弱环节,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直接影响到外围护系统的性能,明确此部位的性能是为了提高外围护系统的功能性指标。
(3)门窗与洞口之间的不匹配导致门窗施工质量控制困难,容易造成门窗处漏水。门窗与墙体在工厂同步完成的预制混凝土外墙,在加工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证门窗洞口与框之间的密闭性,避免形成热桥,质量控制有保障,较好地解决了外门窗的渗漏水问题,改善了建筑的性能,提升了建筑的品质。
条文链接 ★5.3.10
根据《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的有关规定:
(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3)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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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的有关规定: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5.3.11 预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外墙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规定。
2)拼装大板用材料包括龙骨、基板、面板、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连接固定材料等,各类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整体预制条板和复合夹芯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主体结构的调整间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极限内不得开裂、脱落。
(3)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块材饰面应采用耐久性好、不易污染的材料;当采用面砖时,应采用反打工艺在工厂内完成,面砖应选择背面设有粘结后防止脱落措施的材料。
(5)预制外墙板接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缝位置宜与建筑立面分格相对应。
2)竖缝宜采用平口或槽口构造,水平缝宜采用企口构造。
3)当板缝空腔需设置导水管排水时,板缝内侧应增设密封构造。
4)宜避免接缝跨越防火分区;当接缝跨越防火分区时,接缝室内侧应采用耐火材料封堵。
(6)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性能、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拼装大板、横条板、竖条板的构造形式。
2)当外围护系统需同时满足保温、隔热要求时,板厚应满足保温或隔热要求的较大值。
3)可根据技术条件选择钩头螺栓法、滑动螺栓法、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等安装方式。
4)外墙室外侧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墙室内侧板面应用专用防水界面剂进行封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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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1
本条规定了预制外墙的设计要求:
(1)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梁、柱及楼板间的调整间隙,是防火安全的薄弱环节。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应设置构造措施,避免在遇火或高温下导致支撑件失效,进而导致外墙板掉落;外墙板内侧与梁、柱及楼板间的调整间隙,也是蹿火的主要部位,应设置构造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2)跨越防火分区的接缝是防火安全的薄弱环节,应在跨越防火分区的接缝室内侧填塞耐火材料,以提高外围护系统的防火性能。
(3)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是预制外墙中常用的部品。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的安装方式存在多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现阶段,国内工程钩头螺栓法应用普遍,其特点是施工方便、造价低,缺点是损伤板材,连接节点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柔性节点,属于半刚性连接节点,应用于多层建筑外墙是可行的;对高层建筑外墙宜选用内置锚法、摇摆型工法。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是一种带孔隙的碱性材料,吸水后强度降低,外表面防水涂膜是其保证结构正常特性的保障,防水封闭是保证加气混凝土板耐久性(防渗漏、防冻融)的关键技术措施。通常情况下,室外侧板面宜采用性能匹配的柔性涂料饰面。
条文链接 ★5.3.11
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预制外墙板的接缝满足保温、防火、隔声的要求。
5.3.12 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骨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骨架应进行整体及连接节点验算。
(2)墙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对其进行穿管保护。
(3)宜根据基层墙板特点及形式进行墙面整体防水。
(4)金属骨架组合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骨架应设置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骨架外部、中部和内部可分别设置防护层、隔离层、保温隔气层和内饰层,并根据使用条件设置防水透气材料、空气间层、反射材料、结构蒙皮材料和隔汽材料等。
(5)木骨架组合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种类、连接构造、板缝构造、内外面层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2)木骨架组合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用金属连接件进行连接。
3)内侧墙面材料宜采用普通型、耐火型或防潮型纸面石膏板,外侧墙面材料宜采用防潮型纸面石膏板或水泥纤维板等材料。
5)隔声吸声材料宜采用岩棉、玻璃棉或石膏板材等。
6)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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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本条规定了现场组装骨架外墙的设计要求。
(1)骨架是现场组装骨架外墙中承载并传递荷载的主要材料,它与主体结构有可靠、正确的连接,才能保证墙体正常、安全地工作。骨架整体验算及连接节点是保证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安全性的重点环节。
(2)当设置外墙防水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的规定。
(3)以厚度为0.8~1.5mm的镀锌轻钢龙骨为骨架,由外面层、填充层和内面层所组成的复合墙体,是北美、澳洲等地多高层建筑的主流外墙之一。一般是在现场安装密肋布置的龙骨后安装各层次,也有在工厂预制成条板或大板后在现场整体装配的案例。
(4)本款规定了木骨架组合外墙的设计要求。
当采用规格材制作木骨架时,由于是通过设计确定木骨架的尺寸,故不限制使用规格材的等级。规格材的含水率不应大于20%,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规格材含水率一致。
木骨架组合外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有足够的耐久性和可靠性,所采用的连接件和紧固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符合设计要求。木骨架组合外墙经常受自然环境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求连接材料具备防腐功能以保证连接材料的耐久性。
岩棉、玻璃棉具有导热系数小、自重轻、防火性能好等优点,而且石膏板、岩棉和玻璃棉吸声系数高,适用于木骨架外墙的填充材料和覆面材料,使外墙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保温、隔热、隔声和防火要求。
5.3.13 建筑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建筑造型,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宜采用单元式幕墙系统。
(2)应根据不同的面板材料,选择相应的幕墙结构、配套材料和构造方式等。
(3)应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能力;主体结构中连接幕墙的预埋件、锚固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极限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全塑性承载力。
(4)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5)金属与石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6)人造板材幕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规定。
条文链接 ★5.3.13
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根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有关规定:
钢销式石材幕墙可在非抗震设计或6度、7度抗震设计幕墙中应用,幕墙高度不宜大于20m,石板面积不宜大于1.0m2。钢销和连接板应采用不锈钢。连接板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钢销与孔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规定。
根据《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的有关规定:
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3.14 建筑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中规定的屋面防水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宜设置有组织排水系统。
(2)太阳能系统应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电气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规定。
(3)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规定。
条文解读
▲5.3.14
根据各地区气候特点及日照分析结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装配式建筑设计中充分利用太阳能,设置在屋面上的太阳能系统管路和管线应遵循安全、美观、规则有序、便于安装和维护的原则,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条文链接 ★5.3.14
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根据《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有关规定:
(1)采光顶的设计应考虑维护和清洗的要求,可按需要设置清洗装置或清洗用安全通道,并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操作。
(2)金属屋面应设置上人爬梯或设置屋面上人孔,对于屋面四周没有女儿墙或女儿墙(或屋面上翻檐口)低于500mm的屋面,宜设置防坠落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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