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 ★4.2.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 ★4.2.3
根据《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有关规定:
(1)钢结构杆件应采用实腹式或闭口截面。闭口截面端部应进行封闭;封闭截面进行热镀浸锌时,应采取开孔防爆措施。腐蚀性等级为Ⅳ、Ⅴ或Ⅵ级时,钢结构杆件截面不应采用由双角钢组成的T形截面和由双槽钢组成的工形截面。
(2)钢结构杆件采用钢板组合时,截面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闭口截面杆件时,截面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mm;采用角钢时,截面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5mm。
(3)门式刚架构件宜采用热轧H型钢;当采用T型钢或钢板组合时,应采用双面连续焊缝。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取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 ★4.2.4
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产生噪声的建筑服务设备等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防噪设计,应按下列规定:
(1)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宜单独设置在噪声敏感建筑之外。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等建筑所在区域内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2)确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设置锅炉房、水泵房、变压器室、制冷机房时,若条件许可,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3)冷却塔、热泵机组宜设置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当冷却塔、热泵机组的噪声在周围环境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对冷却塔和热泵机组采取有效的降低或隔离噪声措施。冷却塔和热泵机组设置在楼顶或裙房顶上时,还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www.xing528.com)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条文链接 ★4.2.5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2-1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2-1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型系数限值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2-2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2-2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值最大也只能比表2-2中的对应值大0.1。
表2-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根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有关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2-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2-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表2-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根据《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
(1)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2)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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