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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装配式建筑的生产要求与质量管理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文链接 ★9.1.1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一般规定:装配式建筑的生产要求与质量管理

9.1.1 生产单位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工艺设施、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并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条文解读

9.1.1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是质量管理的前提条件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体现;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建立并保持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形成和控制工作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文件的编制(获取)、审核、批准、发放、变更和保存等。

生产单位宜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统一的编码规则和标识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应与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相匹配,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并应与构件BIM信息模型有接口,有利于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构件生产质量,精确算量,并形成生产全过程记录文件及影像。预制构件表面预埋带无线射频芯片的标识卡(RFID卡)有利于实现装配式建筑质量全过程控制和追溯,芯片中应存入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全部相关信息。

条文链接9.1.1

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9.1.2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和会审。必要时,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拟定的生产工艺、运输方案、吊装方案等编制加工详图。

条文解读

9.1.2

当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足以指导生产时,需要生产单位或专业公司另行制作加工详图,如加工详图与设计文件意图不同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加工详图包括:预制构件模具图、配筋图;满足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专业要求和构件制作、运输、安装等环节要求的预埋件布置图;面砖或石材的排板图,夹芯保温外墙板内外叶墙拉结件布置图和保温板排板图等。

条文链接9.1.2

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预制构件制作前,应对其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9.1.3 预制构件生产前应编制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宜包括生产计划及生产工艺、模具方案及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运输和保护方案等。

条文解读

9.1.3

生产方案具体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计划、模具方案、模具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存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必要时,应对预制构件脱模、吊运、码放、翻转及运输等工况进行计算。

9.1.4 生产单位的检测、试验、张拉、计量等设备及仪器仪表均应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具备试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条文解读

9.1.4

在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控制中需要进行有关钢筋、混凝土和构件成品等的日常试验和检测,预制构件企业应配备开展日常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通常生产单位试验室应满足产品生产用原材料必试项目的试验检测要求,其他试验检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www.xing528.com)

9.1.5 预制构件生产宜建立首件验收制度。

条文解读

9.1.5

首件验收制度是对工程质量管理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旨在以首件样本的标准在分项工程每一个检验批的施工过程中得以推广,认真落实质量控制程序,实现工序检查和中间验收标准化,统一操作规范和工作原则,从而带动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9.1.6 预制构件的原材料质量、钢筋加工和连接的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构件结构性能、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及拉结件的质量等均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具有生产操作规程质量检验记录。

条文链接9.1.6

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

预制构件用混凝土的工作性应根据产品类别和生产工艺要求确定,构件用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和《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1等的规定。

9.1.7 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检验应按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等检验进行。预制构件的质量评定应根据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预制构件的试验、检验资料等项目进行。当上述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均合格时,方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条文解读

9.1.7

检验时对新制或改制后的模具应按件检验,对重复使用的定型模具、钢筋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批随机抽样检验,对混凝土性能应按批检验。

模具、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预应力施工等质量,均应在生产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基础上,由专职检验员进行检验。

9.1.8 预制构件和部品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生产单位应制定专门的生产方案;必要时进行样品试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条文解读

9.1.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制定可行的技术措施。设计文件中规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生产单位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生产。

生产单位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必要时应试制样品,并经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

9.1.9 预制构件和部品经检查合格后,宜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和部品出厂时,应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条文解读

9.1.9

预制构件和部品检查合格后,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表面标识。预制构件的表面标识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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