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古礼,婴儿生下三月后,要择日剪发,“妻以子见于父”,由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礼记·内则》)。男子到二十岁举行“冠礼”,才由宾客取“字”,所谓“男子二十冠而字”(《礼记·曲礼上》)。女子则在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取“字”,所谓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礼记·内则》),“女子许嫁笄而字”(《礼记·曲礼上》),所以旧时习俗上,当女子将许嫁时,叫做“待字”。“字”的题取,需要在字义上和“名”有联系,不管是正是反。后世“冠礼”虽然不行了,但是这个成年取“字”的习惯曾长期流传着。
《士冠礼》记述古代男子取字的方式说:
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
这是说:男子“字”的全称有三个字,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如伯、仲、叔、季之类,第二字是和“名”相联系的某一个“字”,末一字都用“甫”的称呼。其实“甫”是“父”的假借字。从古文献来看,西周时确实流行着这种取“字”的方式(在金文中尤为常见),春秋时也还有沿用这种习惯的。见于西周文献的,如白(伯)丁父(《令簋》)、白懋父(《小臣x簋》等)、白家父(《伯家父簋》)、程伯林父(《大雅·常武》)、伯阳父(《国语·周语上》)、中(仲)旄父(《逸周书·作雒》)、仲山甫(《大雅· 民》等)、王中皇父(《王中皇父簋》)、中v父(《仲v父盘》)、?(叔)向父(《叔向父簋》)、?邦父(《?k》)、?家父(《叔家父》)等,其例不胜枚举。列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晋有白?父(《伯?父鼎》)、桓伯林父(《左传·成公十八年》正义引《世本》),鲁有白愈父(《鲁伯愈父鬲》)、??父(《鲁土商?簋》),齐有成伯高父(《礼记·檀弓》正义引《世本》),郑有召?山父(《召叔山父》)、?宾父(《叔宾父k》等),陈有叔原父(《陈公飌》),戴有?庆父(《戴叔庆父鬲》)等,例子也很多。
按照当时的习惯,男子的“字”可以不用全称。有省去伯、仲等行辈称呼的,如白懋父或称懋父(《懋父簋》、《师旅鼎》),兮白吉父(《兮甲盘》)或称吉甫(《小雅·六月》),白騄父或称騄父(《邢人?钟》),白俗父或称俗父(《南季鼎》)。有省去“父”的称呼的,如吴大父(《同簋》)或称吴大(《师酉簋》),又如周公长子,或称禽父(《左传·昭公十二年》),一般多省称父而称为伯禽,其全称应为伯禽父;孔子的“字”,或称尼父(《礼记·檀弓上》、《左传·哀公十六年》),或单称尼(《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一般多称为仲尼,其全称应为仲尼父。也有省去伯、仲等行辈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太公望或称师尚父(《大雅·大明》),白雍父或称师雍父(《è鼎》、《·飌》等),白騄父或称师騄父(《师兑簋》、《师?簋》)等,“师”即是“师氏”官名的简称;又如兮白吉父或称尹吉父(《汉书·古今人表》),“尹”即“尹氏”官名的简称。也有省去“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又有省去伯、仲等行辈和“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内史叔兴父(《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或称内史叔兴(《左传·僖公十六年》),又称内史兴(《国语·周语上》)。更有省去“某父”,单以伯仲等行辈连同官名、氏或称号来称呼的,如仲山甫或称樊仲(《国语·晋语四》),或称樊穆仲(《国语·周语上》);伯阳父或称太史伯阳(《史记·周本纪》),或称太史伯(《史记·郑世家》),又或称史伯(《国语·郑语》);又如庆父的“字”全称为仲庆父(《左传·庄公八年》),又或称为共仲(《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左传·闵公二年》)。由此可见,西周、春秋史料中,有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氏或称号而称伯、仲等行辈的,都是“字”的简称。《礼记·檀弓上》说:“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就是说:习惯上到五十岁以后,可以单称伯、仲等行辈而省去“某父”的称呼①。
西周贵族男子取“字”,个别也有不用“伯某父”方式而称“子某”的,如唐叔虞,字子于(《史记·晋世家》)。到春秋时,多数用“子某”的方式取“字”,采用“伯某父”方式的逐渐减少,详见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诂》(《经义述闻》卷二十二、二十三)。
古代女子取“字”的方式,《仪礼》中没有谈到。我们在西周、春秋金文中发现了下列许多贵族女子的称呼:囱孟妫?母(《陈伯元?》)、é孟妫ê母(《陈子?》)、△ 妫礮母(《陈侯鼎》)、孟妊车母(《铸公》)、叔△(此字从女,亦女姓)?母(《伯侯父盘》)、中(仲)姬客母(《干氏叔子盘》)、虢孟姬良母(《齐侯?》)、辛中姬皇母(《辛仲姬鼎》)、中篯义母(《仲篯?》)、?(许)?姬可母(《蔡大师鼎》)。这些称呼,除了有的冠有国名或氏以外,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第二字是姓,第三字和第四字都作“某母”。王国维认为:“此皆女字,女子之字曰某母,犹男子之字曰某父”(《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郭沫若同志曾经认为王国维在这方面“揭破三千年来之秘密”(《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①。此外也有不作“某母”而作“某女”的,如成姬多女(《白多父簋》)、京姜庚女(《京姜鬲》),杨树达又认为:“古文母女二字本通用”,“古人于女子不但以母为其字,亦以女为其字”(《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二《京姜鬲跋》)。这个看法也很正确。
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当时女子的“字”也可以不用全称。有省去伯、仲等行辈称呼的,如虢妃鱼母(《苏?妊鼎》)、姬△母(《王作鬲》)、姬大母(《戏伯鬲》)、姬原母(《应侯簋》)、姬ì母(《姬ì母鬲》)、姬í母(《姬í母鬲》)、姜林母(《姜林母簋》)、荋?△母(《荋?鬲》)、??母(《南旁簋》)等。也有省去“母”的称呼的,如孟妃(《番稤生壶》)、邛(江)仲鉐(芈)南(《楚王钟》)、中姬裓(《仲姬俞簋》)、?(叔)姬鍳(《叔姬》)、?妊襄(《薛侯盘》)、季姬牙(《鲁大宰原父盘》)等。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保侃母(《保侃母簋》《保侃母壶》《南宫簋》)、保ò母(《保ò母簋》),“保”是官名,即是“保母”。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单称“某母”或“某女”的,如寿母(《鲁生鼎》)、兹女(《兹女盘》)、帛女(《帛女鬲》)、之女(《女姬》)等。又有连省去“某母”或“某女”,而单以伯仲和姓连称的,如孟姬(《不X簋》)、中姬(《叔家父》)等,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省称方法,例子不胜枚举。可见当时女子的“字”的省称方法,基本上和男子一样。
上面我们把周代贵族女子的“字”和男子的“字”比较了一下,就可见女子取“字”的方式基本上和男子相同,仿效《仪礼》的话,就是:曰:伯(或作孟)某母(或作女),仲、叔、季,唯其所当。(www.xing528.com)
只是因为当时实行外婚制,同姓不婚,对女子的姓看得很重,就必须在伯、仲下把姓标出。《白虎通·姓名》篇说:“妇人姓以配字何?明不娶同姓也。”又因当时以父系为中心,成年的女子应该作为夫家的一个成员,女子“以许嫁为成人”(《礼记·曲礼》郑注)①,所以女子的“字”必须在许嫁时题取,女子的姓字上就往往标上了夫家的国名或氏。因此妇女的简称,也有以夫家的国名或氏连同姓来称呼的,又有以丈夫的称号连同姓来称呼的。甚至有以丈夫的“字”为其“字”的,如成姬多母就以其丈夫白多父的“多”为“字”(《白多父》)。这都是夫权的具体体现。只有少数以母家的国名或氏连同姓,作为女子的简称的。《礼记·丧大记》说:“凡复(招魂辞),男子称名,妇人称字”(郑注:“妇人不以名行”)。所以“妇人称字”,不以名行,因为“名”是母家所取,“字”才表示隶属于夫家的一个成员。《礼记·丧服小记》又说:“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一般学者都根据这点,认为“姓与伯仲即妇人之字”(夏?《学礼管释》卷一《释妇人称字》),其实姓与伯仲相配,其中只有伯仲是妇人“字”的简称,如同当时男子简称伯仲,与氏相配一样。
为什么当时男女的“字”都要冠上伯仲等行辈的称呼呢?因为取“字”以后就表示“成人”,正式加入了贵族组织的序列,在宗法制度下,有大宗、小宗的区分,长幼行辈的排列,关系重大。为什么男子的“字”要加上“父”或“子”的称呼,女子的“字”要加上“母”或“女”的称呼呢?无非表示已具有男性成员或女性成员的贵族权利和义务。其间,也还有区别男女的性质,《礼记·乐记》所谓“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
“冠礼”既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转变而来,“冠礼”取“字”的方式也该是沿袭周族“成丁礼”的习惯的。西周贵族男子取“字”所以称“父”,女子取“字”所以称“母”,王国维解释说:“盖男子之美称莫过父,女子之美称莫过母,男女既冠笄,有为父母之道,故以某父某母字之也”(《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王国维因缺乏对社会发展史的认识,这个解释并不恰当。郭沫若同志解释说:
知古有亚血族结婚制而行之甚久,则知男字何以均可称父,女字何以均可称母之所由来。盖当时之为儿女子者均多父多母,故称其父均曰父某,而称其母均曰母某。周人习之,故男女之自为名,亦自称曰某父某母也。周人用此名而不嫌,……后世制改则名涉于嫌,故某母之称绝迹于世,而某父之字亦改用某甫。(《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
我们认为西周贵族取“字”的习惯,起于父系家长制时期的“成丁礼”,不必与亚血族婚姻有关。“父”与“母”,本来是成年男女的称呼。西周、春秋时贵族男子举行“冠礼”后,所戴的冠或称为“章甫”,《士冠礼》郑注:“甫或为父,今文为斧。”其实,“甫”是“父”的假借字,“父”原为“斧”的初字,就像手执斧形。石斧原是石器时代最重要的利器,到父系家长制时期,主要的劳动生产由成年男子担任,家族在父系权力下组成,石斧便成为当时成年男子的象征物品,故借为成年男子的称谓。“母”字的结构,是“女”字中有二点“象乳子”(《说文》),用以表示女子的成年,故作为成年女子的称谓。周族在举行“成丁礼”取“字”时,男子称“父”,女子称“母”,无非表示已具有成年男女的权利和义务。西周贵族的“冠礼”起源于“成丁礼”,所以还沿用这种取“字”的方式。后来“父”“母”已习惯为父母亲的称谓,逐渐“名涉于嫌”,所以春秋时“某母”之称逐渐稀少,“某父”之称也渐少见,而“子某”的取“字”方式大为流行。“子”字像人形,也是男子的美称。
周族在氏族制时期举行“成丁礼”的习俗,因史料缺乏,无从详知,但是,我们以易洛魁族举行“成丁礼”的习俗比较一下,也可推知其大概。
处于氏族制阶段的易洛魁族,每人都有两个名字。初生时由母亲取名,经近亲同意后,由部落会议公布,这是幼年的名字。到十六岁或十八岁时,通常由酋长来举行仪式,宣布废除幼年名字,授予成年名字。青年男子必须在战斗中表现出英勇行为后,才具有取得成年名字的资格。在成年名字授予后,一经部落会议公布,就取得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酋长的授予成年名字,就意味着氏族授予名字,也标志着授予氏族权利(莫尔根《古代社会》1957年三联书店版82—83页)。因为“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一连串名字,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本身才能使用这种名字,因之,氏族个别成员底名字也就指出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权利自然是跟氏族的名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957年人民出版社版83页)。周族人的“名”,相当于易洛魁族的幼年名字;周族人的“字”,相当于易洛魁族的成年名字。上述“伯某父”或“孟某母”的取“字”方式,就是周族所特有的“字”,原来只有这族人才能使用这种“字”的。周族在举行“成丁礼”时,这种“字”的授予,不仅指出了他属于周族,同时也表示着氏族权利的授予。到西周时,建立国家组织以后,周族成为统治的贵族,其父系家长制转变为宗法制度,其“成丁礼”随着变为“冠礼”,这时这种“字”的授予,就表现为贵族特权的授予。易洛魁族成员在取得成年名字时,要废除幼年名字;而周族男性成员在取得“字”时,依然保留幼年的“名”,并使“字”和“名”在字义上有所联系,使人们可以由“名”而推想到“字”,由“字”而推想到“名”,《白虎通·姓名》篇所谓:“或旁其名为之字者,闻名即知其字,闻字即知其名。”至于周族的女性成员则因服从夫权的关系,要在许嫁后举行“笄礼”取“字”,出嫁后便经常用“字”,不以“名”行了。
西周在灭殷和东征后,推行宗法制度,不断分封同姓和异姓诸侯,用礼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冠礼”就由姬姓推行到了异姓贵族,其举行“冠礼”取“字”的方式也推行到了异姓贵族。前面已举出很多例子,说明当时列国许多异姓贵族已多采用周族的取“字”方式。我们再以宋国为例,许多贵族都已改变了殷人的习惯,改从周的取“字”方式,如戴公一系,有乐甫(字)术(名)、石甫愿绎、夷父倾、硕甫泽、季甫、夷甫须、好父说、华父督等;孔子的祖先,有弗父(字)何(名)、宋父周、正考父、孔父嘉、木金父、祁父、防叔、伯夏、叔梁(字)纥(名)等(以上据雷学淇辑校《世本》)。连孔子本人,字仲尼父,也不例外,真是“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当时异姓贵族改从周的取“字”方式,无非表示服从周天子的统辖,接受了“周礼”,参加到以周天子为首的贵族统治集团中,与姬姓贵族一样取得了贵族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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