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宗法制度确是由父系家长制变质和扩大而成。氏族制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时扩展为宗庙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时变为族墓制度;氏族成员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此时发展为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时变为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继承权,此时变为嫡长子继承制;氏族长掌管本族公共事务的制度,此时变为族长(宗主)主管制;氏族所设管账等人员,此时变为家臣制度,实质上成为奴隶主贵族的基层政权组织。至于氏族“彼此予以帮助、保护及支援的相互义务”,此时变为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间相互帮助、保护及支援的义务。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护和帮助宗族成员的责任,而宗族成员有支持和听命于宗子的义务。大宗有维护小宗的责任①,而小宗有支持和听命于大宗的义务②。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对宗族组织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而小宗对大宗起着辅助的作用,所以《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以相辅佐也。”
西周、春秋间贵族,很讲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间的关系。举行宗教仪式时要讲究这些,例如“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左传·襄公十二年》)。政治活动也要讲究这些,例如“周之宗盟,异族为后”(《左传·隐公十一年》)。在统治人才的选用也要区别内姓和外姓,所谓“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还必须以“亲亲”、“贵贵”作为选拔人才的标准,做到“亲不在外,羁不在内”(《左传·昭公十一年》)。如果“弃亲用羁”,是要为宗族成员所反对的。例如周的卿士单献公因“弃亲用羁”,被公族所杀(《左传·昭公七年》)。周的卿士巩简公因为“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被群公子所杀(《左传·定公元年》、《左传·二年》)。
西周、春秋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就是以周天子为首的姬姓贵族为主,联合其他异姓贵族的专政。周天子分封同姓诸侯之外,又封异姓诸侯,诸侯也分封同姓和异姓卿大夫。由于实行同姓不婚制和贵族的等级内婚制,异姓贵族都成为姬姓贵族的姻亲。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诸侯也称异姓卿大夫为舅。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同时也存在着宗法和姻亲的关系,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和联合。奴隶主贵族如此实行其联合的统治,无非为了有效地镇压人民的反抗,加强对人民的掠夺。
当时贵族为了加强内部团结和统治人民的力量,依据旧有习惯,加以改变和发展,制定了许多“礼”,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策命礼、觐礼、聘礼、即位礼、委质礼等,都是为了维护君权,加强贵族之间政治上的组织关系的。
按礼,天子的命令叫做“王命”,诸侯必须听从。诸侯的重大事件,必须听从“王命”来办理。诸侯必须定期朝觐,纳职贡。如果不这样,就叫“不王”和“不共王职”,天子可以用王师会同诸侯来讨伐。到春秋初期,天子已无实力,但当晋国公室和别封的曲沃发生内讧时,周桓王还曾多次以“王命”出兵干预。
按礼,“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礼记·王制》)。这种制度是用来帮助天子控制诸侯的,看来曾实行过。到春秋时,周天子号令不行,但是有时在形式上,诸侯的上卿还由天子任命。这种由天子任命的卿,就叫做“命卿”和“王之守臣”①。(www.xing528.com)
按礼,卿大夫对诸侯也有许多必须服从的义务,大体上和诸侯必须服从天子的义务相同。同时,诸侯有对卿大夫讨伐处分之权,所谓“君讨臣,谁敢雠之,君命天也”(《左传·定公四年》)。
礼所以要作这些规定,无非为了加强上级贵族对下级贵族的控制,团结大小宗族的力量,以便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当时贵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级控制下级和相互联合的关系。为了加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力量,加强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便于对外从事掠夺,或者抵抗戎翟部族,诸侯很需要天子统一号令,卿大夫很需要诸侯统一指挥,卿大夫之间很需要联合起来。特别是天子、诸侯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王命”和“君命”还能实行,大小宗族间的联合还比较巩固。
但是大小宗族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关系。由于各个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隶主贵族的掠夺成性,各个宗族间不可能不发生冲突。特别是在卿大夫力量逐渐强大,天子、诸侯力量逐渐衰弱的时候,上级对下级失却了控制,比较强大的卿大夫之间的兼并战争,就越来越剧烈。在这样的相互兼并中,正孕育着新旧势力的斗争;整个兼并过程中,正逐渐发展为新旧势力的更替。关于这方面,将另文再加阐述。
根据本文的论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隶主贵族用来巩固贵族组织和加强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一种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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