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宗嗣的,必须是嫡夫人所生的长子。《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说,立嫡夫人之子应选取其长者,如果嫡夫人无子而要立其他的子,应选取其贵者。“贵”是贵族选取继承人的主要标准。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有些国家在初期没有严格执行。例如鲁国在庄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史记·鲁世家》载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秦国在初年,有些国君也是“兄死弟及”的。他们到春秋中期以后才遵守嫡长子继承制。
一般说来,这种制度曾为贵族所重视和遵守。例如晋襄公去世时,太子(即晋灵公)年少,赵盾因为晋国多难,要立年长的国君,理由是“置善则固,事长则顺”,决定把公子雍从秦迎接回来,但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仍然立了晋灵公(《左传·文公六年》、《左传·文公七年》)。又如楚平王去世时,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长则顺,建善则治”,但是子西认为“乱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很明显,是为了把“宗子”继承的制度固定下来,防止发生争夺和内乱从而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如果没有嫡长子,他们还定出了一种补充办法。例如说:(www.xing528.com)
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语)。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穆叔语)。
这两段话,内容大体相同,该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补充的继承办法。当时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国君、卿大夫的事不断发生,贵族内部不断因此发生内乱。春秋时代“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很多,在内乱中“杀嫡立庶”的事也屡见不鲜。例如楚国常因内乱,君位改由少子继承。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左传·文公元年》载子上语),“芈姓有乱,必季实立”(《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叔向语)。鲁国东门遂杀死公子恶而拥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杀嫡立庶”的事,当时人就一再提到(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左传·宣公十八年》、《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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