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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探究-《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从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结构。江永确认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是乡遂制度,目光很是锐利。其实,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只是从表面现象在分析,并未触及这个制度的本质。我们前面已经提及,这种“乡”和“遂”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就是当时社会结构中阶级对立的制度。

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的探究-《古史新探》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从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结构。

这种乡遂制度,有些清代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

江永《群经补义》的《春秋》部分有一段说:

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故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岂非兵农已分乎?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按:江永此说是根据《文献通考》所引林氏之说,而加以阐释的)。

这里,江永认为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兵农分治的制度,而“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犹如后世的军事屯田制。江永《周礼疑义举要》,更进一步把《周礼》的乡遂制度和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结合起来考察,他说: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江永确认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是乡遂制度,目光很是锐利。他一方面认为“乡”“军”合一的制度犹如后世的屯田制,一方面又认为与屯田制大不相同。(www.xing528.com)

朱大韶有“司马法非周制说”(《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曾竭力称赞江永之说“发前人所未发”,认为《周礼》的乡遂制度即是兵农分治,他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其实,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只是从表面现象在分析,并未触及这个制度的本质。

我们前面已经提及,这种“乡”和“遂”对立的制度(也即“国”和“鄙”或“野”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就是当时社会结构中阶级对立的制度。国都附近“乡”中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是当时被奴役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正式战士。

西周春秋间被称为“国人”的“乡”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权的统治阶层。他们的社会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的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其主要的物质基础就是土地。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统治被奴役的广大群众,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古代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平等人公社”的成员用抽签法分得一定“份地”的同时,还要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人;而当时的“国人”所分得的只有“份地”。

这种“国人”有时被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因为这种“士”还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礼记·曲礼》说:“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先秦史》,第293页)。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可知“士”这个阶层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因为士大多参与农业生产,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就必须于农隙举行。《左传·隐公五年》载:“春?,夏苗,秋猕,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西周春秋间称为“国人”这种自由公民,虽然没有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有参加“民众大会”表决国家大事的权利,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国君或执政者常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还有“大?礼”,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常把建置或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这都是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参见拙作《大?礼新探》。同时,他们还享有被选担任低级官职的权利。当时“国人”所以要建立经常的军事组织,这是由于加强对奴役居民的统治上的需要,同时也由于对外战争上的需要。因为在这时尖锐的阶级矛盾中,只有这种自由公民是当时政权的有力支柱。他们的军事组织,所以要和乡里组织密切结合,一方面,是沿袭氏族制末期的老习惯,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训练指挥和加强团结①。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加强其战斗力,很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训练,许多“礼”的举行就是为了加强团结和加强战斗力的。在“乡”中所以特别要举行“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目的也是如此。

居于“遂”或“野”、“鄙”的被奴役居民,也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习惯,前面所引《周礼·遂人》“以颁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充分表明了这点;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张“陵阜陆觤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也足以说明这点。所谓井田制度,就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实际上已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的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村社农民不仅要在“籍田”或袽田上提供集体的无偿劳动,所耕的“份地”也还有赋税的负担,还要提供极其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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