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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探究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缺乏这方面有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也还可以看出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这时宋国因火灾,实行全国总动员。这都是郑国存在乡遂制度的明证。春秋时代各国保留乡遂制度,还有显著的一点,就是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性质的“国人”

春秋时代各国的乡遂制度探究

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

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在桓公时,管仲施行“参(三)其国而伍(五)其鄙”的政策,以“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个,士乡(《管子·小匡》篇作“士农之乡”)十五个。十五士乡即相当于《周礼》的“六乡”。他又把“鄙”分为“五属”,“鄙”相当于《周礼》的“野”,“五属”即相当于《周礼》的“六遂”。十五士乡和《周礼》的“六乡”一样,以居民的乡里组织和军队的编制结合起来的。以五家为轨,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十轨为里,就成五十人为小戎,由里有司统率;四里为连,就成二百人为卒,由连长统率;十连为乡,就成二千人为旅,由乡良人统率;五乡一帅,就成一万人为军,由五乡之帅统率。如此,十五士乡编制成三军,中军由齐桓公亲自统率,上下两军分别由上卿国子、高子统率。当时齐国主要军队就是这三军,全部由十五士乡居民编制而成。与《周礼》的六军全部由六乡居民编制而成,性质相同①。

当时齐国在鄙野地区,以三十家为邑,邑设有司;十邑为卒,卒设卒帅;十卒为乡,乡设乡帅;三乡为县,县设县帅;十县为属,属设大夫。五属分设五大夫。这与《周礼》“六遂”的组织,性质相同。“五属”居民和“六遂”居民一样,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所以管仲对于“五属”的政策是:“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陵阜陆觤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这样主张按土地等级征赋,平均分配耕地,减轻徭役而不夺民时,不略取家畜等等,对“五属”居民作让步措施,无非为了维持农业生产。管仲在“国”的“乡”中有选拔人才的办法,基本精神也和《周礼》“六乡”中“三年大比”相同。其选拔的标准有二,一叫“明”,即“为义好学、聪慧质仁”;二叫“贤”,即“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由乡长推举,桓公亲自接见,使担任官职。一年之后,由官长书面报告其工作成绩,并挑选其中贤者向上推荐,由桓公召见,当面识别。再退而问其乡,察看其平日的才能行为,如果和做官时的作为不相违背,便可升为“上卿之赞”。这叫做“三选”。“五属”虽然也有选拔人才的制度,但没有这样上选为“上卿之赞”的“三选”办法,显然是因为“五属”居民身份低下的缘故。

十分明显,齐国这种“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是巩固其原有的“国”“鄙”分治的制度的。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

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缺乏这方面有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也还可以看出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

例如宋国,《左传·襄公九年》载:

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华臣具正徒(注:“华臣,华元子,为司徒。正徒,役徒也,司徒之所主也”),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注:“隧正,官名也,五县为隧,纳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随火所起往救之”),……二师令四乡正敬享(注:“二师,左右师也。乡正,乡大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西门之外。

这时宋国因火灾,实行全国总动员。由执政乐喜派担任“司徒”的华臣准备好“正徒”,司徒所直接调遣的“正徒”,当即“国”中“四乡”的正卒;又命令“遂”的长官“隧正”调遣役夫纳入郊内从事保卫①,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同时左师、右师又命令四乡正去祭祀,四乡正即是“国”中“四乡”的长官。于此可见宋国在这时还保留有乡遂制度。

再如鲁国,从西周初期起,就有乡遂制度。《尚书·费誓》说:“鲁人三郊三遂”,三郊三遂即是三乡三遂。《史记·鲁世家》引“遂”作“隧”。这种制度到春秋时依然存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孟氏将辟,藉除于臧氏,臧孙使正夫助之,除于东门。

这时臧孙担任司寇之官,所调遣的“正夫”,当即“国”中“乡”的正卒,即宋国所谓“正徒”①。《左传·襄公七年》载:

南遗为费宰,叔仲昭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

这时叔仲昭伯担任“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体措施是: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左传·襄公十一年》)。

后来“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由此可知鲁国的军队组织是和乡邑组织密切结合,军队即抽调乡邑的父兄子弟组成,军赋也在这个组织中征取。“三分公室”的时候,季孙氏用加倍征赋的办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人”,就是迫使军队成员带同其提供兵役的乡邑组织(即役邑)一起臣属于季孙氏,做到了“尽征之”。“四分公室”的时候,孟孙氏和叔孙氏就仿效季孙氏的做法,做到了“皆尽征之而贡于公”①。

又如郑国,《左传·昭公十八年》载:

火作,……(子产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睟。

这时郑执政子产在大火中实行全国总动员,和宋执政乐喜所采取措施相同。所谓“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一样,“伍列登城”的“城下之人”,当即城外“乡”中的正卒。所谓“使野司寇各保其征”,如同乐喜“令隧正纳郊保”一样,野司寇从“野”所征发来的役徒,当即“遂”的居民。所谓“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等等,也如同“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郊人”即是郊内“乡”的长官②,犹如宋国的“乡正”。《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www.xing528.com)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乡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所以能够在乡校中议论执政之善否。这都是郑国存在乡遂制度的明证。

春秋时代各国保留乡遂制度,还有显著的一点,就是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性质的“国人”在各国普遍存在。

春秋时代各国军队的编制,除了由国君和卿大夫的宗族作为骨干以外,主要是由“国人”编制而成的。“国人”有纳军赋的义务,壮丁必须充当甲士,一旦遇到战争,要召集入伍时,只须“授甲”或“授兵”。《左传·闵公二年》记载:狄人伐卫,因卫懿公爱鹤,鹤有乘轩的,“国人受甲者”都说“使鹤”,结果卫军大败。又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郑国伐许,曾“授兵于大宫”。这和《周礼》所说“六乡”居民编制成的军队,武器平时由国家保藏,到战时“授兵”,完全相同①。由于“国人”是当时国家的战士,各国很注意对他们的训练。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晋国栾武子说:楚国自从灭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治)国人而训之”,“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

春秋时各国军队主要由“国人”编制而成,“国人”是各国政治和军事上的重要支柱。因此各国国君和大臣遇到危难,就召“国人”来征询意见。《左传·僖公十八年》记载:邢和狄伐卫,卫文公要把君位让给父兄子弟,朝“众”来征询意见,“众不可,而从师于訾娄,狄师还”。这些反对卫文公让位而“从师于訾娄”的“众”,即是“国人”。

《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灵公苦于晋国逼迫,企图反抗,朝见“国人”而使公孙贾征询说:“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都回答说:“五伐我,犹可以战。”于是卫国决定反抗晋国。《左传·哀公元年》又载:吴王夫差攻入楚国,派人来召陈怀公,要求陈国服从吴国,怀公朝见“国人”而问道:“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结果“陈人从田,无田从党”。这就是《周礼·小司寇》所说“询国危”①。从“陈人从田,无田从党”的情况看来,当时陈的“国人”,既有田地,又有乡党组织,只是当时他们占有田地已不均,有的已“无田”了。

春秋时各国贵族在君位继承上发生问题时,也常征询“国人”的意见。《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惠公被秦俘虏后,派?乞“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并且说:“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指太子圉)也!”“众”因此都哀哭,晋国于是“作爰田”。《左传·昭公二十四年》载:王子朝与周敬王争夺君位,晋景公派士景伯到周,“立于乾祭(王城北门)而问于介(当从王引之校作其)众”,从此晋国便和王子朝断绝关系。《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又载:越国接受卫侯辄的请求,派兵护送他回国。卫大夫公孙弥牟召集“众”而问道:“君以蛮夷伐国,国几亡矣,请纳之。”“众”都说:“勿纳。”公孙弥牟又说:“弥牟亡而有益,请自北门出。”“众”都说:“勿出。”结果卫侯辄不敢进入卫国。这就是《周礼·小司寇》所说“询立君”②。

当时不仅国君的废立要征询“国人”意见,卿大夫的废立也常征询“国人”意见。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六年》载:宋国由大尹(阉官之长)专权,常假托君命以遂其私欲,“国人恶之”。这年十月宋景公去世,大尹立宋景公养子启为君,然后再发丧。大司马皇非我、司城乐罿等“皆归授甲”,图谋驱逐大尹,并且“使徇于国”说:“大尹惑蛊其君,以陵虐公室,与我者,救君者也。”“众”都说:“与之。”大尹又“徇于国”说:“戴氏(即乐氏)、皇氏将不利公室,与我者,无忧不富。”“众”都说:“无别”(杜注:“恶其号令与君无别”)。结果由乐得“使国人施(加罪)于大尹”,迫使大尹带同启出奔楚。

春秋时期有些国家国君的废或立,“国人”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莒国为例,如莒纪公的被杀(《左传·文公十八年》),展舆的杀莒犁比公而自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莒郊公的被逐而庚与的被迎立(《左传·昭公十四年》),庚与的被逐(《左传·昭公二十三年》),都是由于“国人”的向背。

春秋时期有些国家的贪暴的卿大夫,也常被“国人”逐出或杀死。例如陈国司徒辕颇的被逐(《左传·哀公十一年》),郑国执政子孔的被杀(《左传·襄公十九年》),都是如此。在各国贵族的内讧中,胜负都常由“国人”的向背来决定的,其例不胜枚举。

不仅在春秋时期,“国人”在政治上起这样重要的作用,在西周时期早已如此。据《国语·周语》记载,由于周厉王的“专利”,弄得“民不堪命”,于是“国人谤王”,周厉王招徕了一个卫巫,命他检举,大加杀害,使得“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乃流王于彘”①。

由此可见,西周春秋时代“国人”的性质,基本上和《周礼》的“六乡”居民是相同的,是当时各国的自由公民。

春秋时代各国农业生产者的主要担当者,叫“庶人”。所谓“其庶人力于农穑”(《左传·襄公九年》),“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四》),“自庶人而下,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国语·鲁语下》)。从西周时代起,庶民已被迫在“籍田”上从事无偿劳动,统治者在“籍田”上举行“籍礼”之后,要“庶人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前,“籍”仍是对庶人的主要剥削办法(《春秋》三传)。这又和《周礼》的“六遂”居民受到“合耦于袽”的剥削,基本上相同。

根据本节所分析,春秋时各国还多保留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其社会组织的主要结构。把它和《周礼》作比较,可知《周礼》的乡遂制度不是没有来历的,还基本上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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