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制度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变质的形态,曾长期留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直到商品交换关系有力的发展,使它瓦解为止。农村公社牢固地留存,是古代东方各国社会制度中最突出的特征。至于古代西方各国,本身的这种制度虽早已瓦解,但因为在奴隶制晚期有“蛮族”的入侵,又广泛地传布了这种村社制度。到中世纪前期,在整个封建化的过程中,除了封建占有土地制的发展,奴隶的逐步转化,是其主要内容以外;村社的隶属于领主或大地主,村社的分化与村社农民的农奴化,也成为封建化的主要内容的一部分。而且在村社分化瓦解以后,它的残余形态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还有深远的影响。由此可见,我们研究古代村社的发生、变化、解体的过程,对于研究古代历史具有重大的意义。恩格斯就曾对德国的“马尔克”作专题研究,写成了这方面的经典著作。
中国古代社会中有没有村社组织呢?如果有,它的发生、变化、解体的过程怎样呢?它和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关系怎样呢?这个问题在目前我国史学界还在讨论之中,在看法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同志在研究我国古代史时根本没有谈到这个问题,有的同志根本否认中国古代有村社组织的存在,有的同志大谈其村社但没有提出多少具体而确切的资料,缺乏具体的内容,因而也不能令人满意,有的认为井田制就是村社的制度,有的认为井田制不是村社制度,而是榨取奴隶劳力的工作单位和赏赐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这个问题还牵涉到中国奴隶社会属于何种类型及其特点的问题,也还牵涉到中国奴隶制社会如何转变为封建制社会问题。为此,作者试图就这个重要的历史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请大家指教。(www.xing528.com)
我认为井田制确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本文将先论证井田制是古代村社的制度,继而具体地论述井田制的产生和实行地区、井田制中的定期平均分配份地的制度、在井田制基础上的村社组织以及村社中的公共生活,以便具体地说明我国古代村社发生、变化的过程,以求解决这个古代历史上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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