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依据
工程结算审查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3)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及资料(如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
4)招标、投标文件等(包括中标投标书、双方达成一致的预算书、招标控制价等)。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7)材料及工程设备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市场价格、甲供材料、限价材料通知书、中标价、认价单)。
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期或者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明确责任的说明)。
9)双方确认的计量文件、追加(减)工程价款的文件。
10)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1)工程结算文件。(www.xing528.com)
12)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
13)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2.计价原始资料的获得
计价的原始资料是准确计价的凭证,也是进行工程造价争议处理鉴定的有效证据。要有效减少甚至杜绝合同价款争议,发承包双方就应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负责地处理、签署双方之间的函件,并共同管理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件。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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