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激励机制
合同激励机制就是充分利用承包人追求最大利润的心理特点,鼓励承包人在最大程度上接受业主的项目目标,从而营造相互合作的文化氛围,促使双方共同努力为项目创造价值。这种合同激励机制必须为双方带来利益,同时它又是一柄双刃剑,当承包人表现出色时受到奖励,当承包人表现糟糕时受到处罚。《活动动力学》的作者约翰·阿特金森曾经指出:激励就是此时此刻对行动的方向、强度与持续性的直接影响。激励机制的设计需要从内容、过程及激励强度角度分析。
内容性激励,就是研究究竟何种需要激励着人们从事自己的工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及奥尔德弗提出的ERG(存在、关系和成长)需要理论。承包人同样存在各种需求,如企业生存、发展、信誉等,因此内容性激励就是业主通过满足承包人的某些需求来激励承包人的积极行为。
过程性激励侧重于研究激励理论的整个认识过程以及这种认知过程如何与积极的行为相关联。其中弗鲁姆的希望理论最著名。弗鲁姆认为,一种激励因素的作用大小取决于两个方面:①人对激励因素所能实现的可能性大小的期望;②激励因素对其本人效价的大小。激励力量等于期望值和效价的乘积,即:
激励力量=期望值×效价
因此,业主应设计适宜的激励目标,并明确激励目标与激励的关系,从而最大程度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在工程实践中,各种激励机制的设计、应用,需要满足承包人的两个约束: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意味着承包人从接受激励措施中得到的期望收益,不能小于没有激励措施时所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激励相容约束就意味着承包人从努力工作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最大化,这样承包人就不会存在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内在动机了。
合同激励机制的种类包括:成本激励(目标成本、目标酬金、分享节余)、工期激励(提前奖励、误期处罚)、绩效激励(质量、安全或其他)以及综合激励。
2.非赌注性质的奖励
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nmson)提出,为了提供非赌注性质的奖励,项目合同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www.xing528.com)
1)奖励。激励承包人分担业主的目标和任务的奖励。
2)承担相应的风险。
3)安全保障。由项目业主通过合同提供一些旨在保障承包商免受风险损失的措施。
如果不存在风险就没有必要采取任何安全保障,同时奖励也会比较低。如果存在风险,可能有或可能没有安全保障,如果没有安全保障而承包人却承担了业主的所有的风险,那么就需要给予很高的奖励;如果有安全保障,业主已经承保了承包人的风险,那么奖励就会低一些。有的时候,业主只提供一些针对极端项目风险的安全保障。对那些不确定性较低的项目风险,可由承包人来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极端的风险事件,业主必须承诺支付给承包人风险保障。在这些情况下,项目的奖励一定会少于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
奖励和安全保障只能针对可以预见的风险。如果能够被正确地应用,项目的参与者应该为了一个共同的(业主的)目标而理性地去行动。
3.灵活的、有远见的非事后治理结构
合同治理结构可以认为是用来协调合同中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害和行为的关系的制度安排。合同治理结构决定合同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个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
合同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来处理没有预测到的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通过相互的协商和合作来实现。这就是所谓的灵活的、有远见的非事后治理结构:①通过相互协商而允许修改合同;②提供沟通的结构来识别项目如何进展以及识别一些可能产生的问题,这就可以用一种相互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项目出现的问题;③通过持续奖励激励承包人去达到项目业主的目标;④确保使每一方都感到没有必要付诸法律(因为这是一个必然双输的结果,只不过赢家比输家损失得少一些而已)。
威廉姆森提出用四个要素数来描述一个项目合同形式所提供的灵活、有远见和非事后治理的能力:奖励幅度、双方适应的容易程度、对控制的依赖程度(交易成本)、对司法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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