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竣工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竣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2.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并保证竣工决算数据真实、依据合法、内容完整。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竣工决算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型、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
工程竣工决算原则上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时,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项目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
3.编制依据(www.xing528.com)
竣工决算的真实完整性,在于其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准备是否充分。竣工决算编制依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是做好竣工决算准备工作的关键环节。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3)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5)招标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等。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以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决算。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同时注意,财政部就《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多时,该规则施行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将废止。
4.编制及审批时限
为了使建设项目尽早发挥项目的设计效益,防止竣工决算无故拖期,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中央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三个月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财政部按规定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对需先审核后审批的项目,先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