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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鉴定委托书、证据材料和鉴定结论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指鉴定委托书。主要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意见。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鉴定委托书、证据材料和鉴定结论

1.工程造价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依据包括三类:

(1)行为依据。主要指鉴定委托书

(2)政策依据。主要指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3)分析(或计算)依据。主要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施工图、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签证、变更单、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来源等。

2.鉴定方法

项目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要求,不得做出不符合委托文书的鉴定表述。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之前应首先确定合同性文件的解释顺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纠纷项目各个合同性文件合法、有效及具有优先解释顺序约定的前提下,对合同约定了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按照其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开展鉴定。对合同没有约定优先解释顺序的项目,鉴定人宜提请鉴定委托人指定优先解释顺序,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按相关专业规范确定解释顺序。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间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

如果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其分歧原因是因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有不同理解而产生的分歧,各分歧方应共同提请相应权威机关解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做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3.鉴定成果文件

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人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人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鉴定人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人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

鉴定项目具有核对程序的,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员宜请当事人对每天核对后的结果签字确认,对当事人不予及时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可分步出具工程量计算书征询意见稿或其他鉴定内容征询意见稿等阶段性成果文件,但每一次征询意见稿均应报经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再交当事人征询意见。(www.xing528.com)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意见。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4.鉴定期限的延长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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