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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举证资料交换质证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定委托人向鉴定人转交,但要求鉴定人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对鉴定人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

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举证资料交换质证

当事人按鉴定人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人转交,但要求鉴定人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人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人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鉴定委托人直接交由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人可不再与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质证,直接作为鉴定依据,否则应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

对鉴定人从当事人收取举证资料的项目,在收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人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人应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换资料和质证活动。对项目纠纷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或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认可对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不愿意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

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人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www.xing528.com)

1)用以计算并纳入可以确定的鉴定结论造价意见。

2)用以计算或估算并区别原因纳入无法确定的部分项目造价意见。

3)可不采用。

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人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并按相应规定对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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