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取证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意见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仲裁)程序相配合。
4)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人认定。须由委托人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人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人庭审质证后确认。
2.全面取证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相应的施工图等技术经济文件。(www.xing528.com)
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3.实际调查
查阅案卷是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基础性调查工作。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明确争诉焦点,理解委托内涵,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以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查阅案卷的要求。
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做出表述。
4.适当披露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①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②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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