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额的计算方法的选择对最终索赔金额影响很大,计算方法选用不合理时容易被对方驳回,这就要求索赔人员具备丰富的计价经验和索赔经验。索赔额计价的一般方法如下。
1.人工费
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来说,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相应增加的人身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险支出等。其计算公式为:
2.材料费
可索赔的材料费主要包括:由于索赔事项导致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致使额外低值易耗品使用等。一般计算公式为:
索赔的材料费=材料用量增加费+材料单价上涨费
3.施工机械费
可索赔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设备使用费;非承包人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设备闲置、折旧和修理费分摊、租赁费用;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停工的窝工费;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设备保险费、运费及进口关税等。一般计算公式为:
索赔施工机械使用费=承包人自有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自有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外来机械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等费用)+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机械工作时间的增加包括原有机械比预定计划增加的工作时间,以及新增机械的数量和工作时间。
机械设备台班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如系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全部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
索赔费用中的分包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指定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包括工程量增加和分包单价增加,分包商可就分包工程增加费用提出索赔。
分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应首先向总承包人提出其索赔要求和方案。总承包人在和分包商协商后,对索赔方案进行审查和修改。最后,由总承包人和分包商一起,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提出分包工程增加费及相应管理费用、利润索赔。一般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主要有两种:额外贷款的利息支出和使用自有资金带来的机会损失。
如果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其他合法索赔事项,承包人为保证合同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得不增加额外银行贷款来满足工程施工现金流的需要,只要承包人能证明:额外贷款是因发包人违约或其他合法索赔事项直接引起的;索赔的利息数是由上述额外贷款直接产生的。那么,承包人就有权就相关的利息支出提出索赔。
利息的索赔额通常是根据额外贷款的本金、利率和利息发生时间的周期数,利用复利计算法确定。利率一般按承包人在正常情况下的贷款利率计算。(www.xing528.com)
如果承包人自有资金充足,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可以不向金融机构贷款,而是动用自己的资金来弥补合法索赔事件所引起的现金流量缺口,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利息索赔数有两种确定方法。①参照有关金融机构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②假定承包人可以或原计划将这些资金用于其他工程,则以其能获得的收益作为利息索赔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能证明他原计划将该项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并能够从中获利。
6.管理费
管理费是建筑工程成本中的一种间接费用,一般包括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我国现行建筑安装费用构成中,将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合并为企业管理费。按惯例管理费是工程成本的合理组成部分,无论哪种索赔,分摊的管理费都可以包括在索赔费用中。
现场管理费是某单个合同发生的,为该合同的整体实施提供支持和服务,且一般不能直接归类于任何具体合同工作项目的工程成本因素。索赔费用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延误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如果对部分人工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在确定分析索赔费用时,有时把现场管理费具体又分为可变部分和固定部分。所谓可变部分是指在延期过程中可以调到其他工程部位(或其他工程项目)上去的那部分人员和设施;所谓固定部分是指施工期间不易调动的那部分人员或设施。
对于发生直接成本的索赔事件,其现场管理费索赔额一般按该索赔事件直接工程费乘以现场管理费率计算。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在每项索赔中按直接成本的某一百分比得到的现场管理费总数不足以补偿工期延误所引起的现场管理费超额支出数,就需要另外计算延期现场管理费索赔数。其计算方法为:用实际(或合同)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实际(或合同)工期,得到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率;然后用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率乘以可索赔的延期时间,可得到现场管理费索赔额;对于在可索赔的延期时间内发生的变更令或其他索赔中已支付的现场管理费,应从中扣除。
总部管理费是承包人企业总部发生的,为整个企业的经营运作提供总体支持和服务,且一般不能直接归类于各具体工程的管理费用。索赔费用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对于发生直接成本的索赔事件,其总部管理费索赔额一般以该索赔事件直接费与现场管理费索赔额的和为基数乘以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或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的另一个常用计算方法,是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计算方法是Eichleay公式法和Hudson公式法。Eichleay法也称日费率分摊法,其基本思路是按合同额分配总部管理费,再用日费率乘以合同延误天数,计算出总部管理费索赔额。
7.利润
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取得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的。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利润索赔。
(1)合同变更或额外成本支出引起利润损失。合同变更部分的计价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其中就必然含有利润因素。对于合同变更,按惯例,只要合同中有可以适用的价格,就应该套用。即使合同价格不完全适用合同变更情况,也应该是在套用的合同价格基础上附加上成本差额,即将原报价中相应工作项目的合理成本与实际变更工作项目的合理成本之间的差额加到费率表的相应价格中去。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工作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计算公式为:利润索赔额=(索赔的直接工程费+索赔的管理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
有时,利润率也可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各类型工程的利润率计算,或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2)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延期,从而导致承包人丧失了本来可以承揽其他新工程而取得利润的机会,承包人可就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即机会利润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延期,承包人不得不继续在本合同项目保留原已安排用于其他工程的人员、机械和流动资金等——所有这些一起构成了相当于盈利机会的“工程合同机构”。承包人的延期利润索赔数即为其“工程合同机构”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项目上赢得的利润。
承包人的延期利润索赔不是以其额外工作的数量或直接损失的程度为依据,而是以其“工程合同机构”的潜在盈利能力为依据。它直接受合同延期的时间长短、合同机构的潜在盈利能力和工程承包市场状况等因素影响,而与被延期合同的盈利性没有直接关系。
(3)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承包人有权就预期利润,即剩余未完合同工作的利润损失,提出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根据损失赔偿原则提出利润索赔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与合同延期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此时,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利润索赔及其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合同的实际盈利性,以及截止合同终止时对已完工程的付款数额。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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