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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探讨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探讨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与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有3点:①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是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3.招标投标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中标结果无效,给相对人造成损失。造成中标结果无效,可能是招标人的责任、投标人的责任,也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涉及相关内容。

2)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招标投标活动未产生中标人或使项目承接人与招标人的合同归于无效。其中包括:①招标人规避招标,使项目承接人与招标人的合同归于无效。②因招标人原因,招标中止或招标失败。一般而言,属于正当拒绝所有投标的行为,招标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正当拒绝所有投标的行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③因招标条件不具备或未履行审批手续,致使招标无效。④因歧视投标人,致使招标无效。⑤评标不公,致使招标失败。

4.救济办法

缔约过失的救济办法只有一个,即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信赖利益损失,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既包括直接的损失,如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所耗费的代价、利息的损失,延误工程的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即相对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但此种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当在全部损失的数额中,扣除赔偿权利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害部分。双方互有损害时,应当各自赔偿对方的损失,计算时,也应确定双方的过失大小,正确认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在责任确定之后,可以对双方的赔偿责任重合部分予以抵消,剩余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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