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主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工程保修的原则是: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1)是施工合同范本推荐采用的方式。(www.xing528.com)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上述方式1)是施工合同范本推荐采用的方式。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3.质量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最终结清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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