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竣工与赶工的概念
提前竣工和赶工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
提前竣工是因发包人的需求,发承包双方商定对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进行压缩,使得合同工程的实际工期在少于原定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内完成。
赶工,就是加快工程(或生产)的进度。赶工的方法主要有两个:①加班,通过增加人员的工作时间加快进度,或者增加更多的人力或设备,加快工作速度;②快速跟踪(并行工作),将计划中顺序执行的工作(包)通过一定的调整,使之同时并发执行。
2.赶工费用与赶工补偿费
提前竣工要求必然引发赶工,但提前竣工只是引发赶工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唯一因素。在工程计价中存在着两个相关的费用概念:赶工费用(也有称赶工措施费的)和赶工补偿费(或提前竣工费)。(www.xing528.com)
赶工费是在发包人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承包人为了能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赶工费是合同签约价款的组成部分。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赶工费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完全相同。比如,江苏省规定,赶工费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5%计算。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承包人实施提前竣工行为,需要发包人给以相应的赶工补偿(奖金)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按此规定,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一般是依据赶工的范围、时段确定出赶工的天数,依据合同确定的每日历天赶工补偿额乘以赶工日历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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