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价波动的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一种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规范规定了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两种方法。其实,实际价格调整法在工程价款调整中也普遍使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计价规范附录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按上述规定处理,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2.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的方法,系根据中标人在投标函附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依公式计算调整差额的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应用这个调价方法的前提有两个:①在投标函附录中有指数和权重表;②合同规定当发生物价波动时可进行价款的调整。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的方法价格调整公式为: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www.xing528.com)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3.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系按照指定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发包人认定的材料数量及价格计算调整差额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各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规范规定,采用此种方法,应遵守如下规定:
(1)人工单价。因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发生变化(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一般以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具体操作上,按照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4.实际价格调整法
实际价格调整法就是采取承包人凭发票按实际购买价格报销结算的方法,国际惯例中也称为“票据法”。这种方法方便而准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可以约定以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发包人或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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