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图(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偏差引发的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发包人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人承担±15%以内的风险。具体规定如下: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或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规范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对于任一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照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0.85Q0时,
S=Q1×P1
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www.xing528.com)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P1。P1的确定方法分两种: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可参考如下公式调整:
当P0<P2×(1-L)×(1-15%)时,
P1=P2×(1-L)×(1-15%)
当P0>P2×(1+15%)时,
P1=P2×(1+15%)
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可不调整。
式中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当工程量出现规范规定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反之,若未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不予调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