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进行复核与质疑。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属于规定情况的,不予受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www.xing528.com)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招标控制价的审查方法可依据项目的规模、特征、性质及委托方的要求等采用重点审查法、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适用于投标人对个别项目进行投诉的情况,全面审查法适用于各类项目的审查。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做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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