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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方法

时间:2023-10-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对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分项给定单价、计算合价并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设计文件并参照计算规范附录中的工作内容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一般采用定额组价法。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工程造价计价与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对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分项给定单价、计算合价并汇总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设计文件并参照计算规范附录中的工作内容确定。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一般采用定额组价法。定额组价法可以表述为: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他计量与计价依据,确定施工方案,计算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所对应计价项(组价项)的施工方案工程量(预算工程量),按定额估价法原理计算每一个计价项的价格,求和,得到各个清单项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分部分项工程费=∑每个清单项分部分项工程费

每个清单项分部分项工程费=∑(对应施工项的计价工程量×综合单价)

利用预算定额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其综合单价的组价有如下几种情况:

(1)内容一样,规则一致。即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项目一致,只与一个定额项目对应时,组价项的量与清单一样,直接引入定额项即可,如现浇混凝土柱。其计算公式为: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

(2)规则一样,内容不一致。即当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项目一致,工作内容不一致,需几个定额项目组成时,参与组价的各定额项目工程量需要按预算规则重新计算,各对应定额项分别列于对应清单项后。其计算公式为: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

(3)内容规则均不一致。即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项目不一致时,参与组价的各定额项目工程量需要按预算规则重新计算,各对应定额项分别列于对应清单项后。其计算公式为: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单价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措施项目计价时,应详细分析其所含工作内容,确定报价中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清单各分项的计价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①采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一样的定额组价法,②采用“乘系数”方式。

措施项目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其中: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www.xing528.com)

其他项目费一般由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金额、总承包服务费组成。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或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招标人应按相关的计价办法计算,下列标准可供参照参考:招标人仅要求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的,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的,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价值的1%计算。投标报价中的总承包服务费则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4.规费和税金计价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明确要求: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

2)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实计取列入。

3)税金计算公式为:

税金=税前造价×综合税率(%)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8%。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1%。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28%。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按纳税地点现行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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