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主体的含义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的具有资金来源、拥有投资决策权、享受投资受益、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主体是投资活动的发动者、决策者和投资资金的筹措者,对投资活动的运行及投资效果具有关键性影响。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投资,个体和私营企业也参照)均实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2.投资主体的分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单一的投资主体格局被打破,投资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形成了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和投资方式多元化的投资体制新格局。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投资主体进行分类。
按投资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有、私有、股份型等三类投资主体。
按管理层次不同,可分为政府投资主体、企业投资主体、社团投资主体和个人投资主体。
政府投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投资主体和地方政府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主体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通过国家的财政收入、发行国债、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投资于全国性、跨地区或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国防、航天、高新技术等基础产业。
企业投资主体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各种类型企业的投资主体,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代表企业自身利益,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发行债券、向国外借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根据市场产品需求、技术改造等要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投资。
社团投资主体是指各种复杂的社会组织,为了谋求自身发展进行各种投资。(www.xing528.com)
个人投资主体,代表个人利益,利用个人及家庭收入、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用于建房、合办实业和证券投资。
3.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或其合法代表,传统上多称业主或建设单位。政府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其资金属全民所有,但全民所有的投资不可能全民共同占有、共同使用。实际上,国家投资同劳动者一起被固定在个别国有企业,投资的所有权同实际占用权、使用权、处置权是分离的,国有企业是国家投资的实际经营者。
我国在投资建设中,已开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先有投资责任主体即项目法人,后有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主体进行经营性投资,是通过其中介投资主体,如开发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等,把投资落实到项目法人投资主体,具体从事实际的投资活动。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现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从事投资活动即为法人投资主体。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项目法人。
4.代理建设单位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正在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的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代建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建设目标,在投资人、使用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的实施一般采用合同管理方式,要求代建单位在难以达成建设目标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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