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是工程产品交易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的经济指标。只有产品成为商品,价格才被应用到工程的市场交易中。造价与投资不同,它不是一方自主决策的经济参数,而是交易双方要通过市场、并且按照市场规律共同决定的。
1.价值和交换价值
按照张云德《交换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管它是否用于交换,是否是商品,都是具有价值的;将商品与一般劳动产品区别开来的是价值形态,而不是价值;价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不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供求关系同价值一起,共同参与交换价值量的决定。当人们对市场价格进行一段时间观察后就会发现,尽管商品价格瞬息万变,有时下跌,有时上涨,但它是围绕着一个中心波动的,这个中心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呈现相对稳定状态。这个中心价格就是交换价值,商品的交换价值量是人们能够把握的。
2.价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
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商品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构成与价格形成有着内在的联系,同时也存在着直接对应关系。商品交换价值、成本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关系见表1-3。
表1-3 商品交换价值 成本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关系
3.价格的形式
从价格体系上说,广义上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
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www.xing528.com)
服务价格通称收费,是服务或劳动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包括各种经营性收费、各种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性收费。
其他生产要素价格是指前述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没有包括的那部分生产要素价格(使用费用或报酬)。
在我国,价格行为由《价格法》规范。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有三种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工程造价的价格属性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只是由于工程项目形成的特殊性,其交易不像其他商品那样是一次、直接购买形成的。工程造价是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设备供应企业、土地供应者以及市场中介服务者进行交易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工程设备价格、土地供应价格以及市场中介服务价格为主体的组合价格,还要包括建设单位为完成各项交易并管理合同顺利履行所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理论上,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如图1-7所示。
工程造价作为一种组合价格,从本质上讲也是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但是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一系列特点,决定了其价格运动还具有与其他工业产品价格运动不一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图1-7 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
(1)分别计价。一般工业产品都是进行批量生产,统一计价。而建筑产品由于具有的独特性、单件性的特点,不可能统一计价,而必须根据每个建筑产品的具体情况分别计价。
(2)定价在先。对于一种新的工业产品来说,总要先生产、后定价。由于建筑产品生产具有“时滞性”特点,建筑产品交易时,并没有实际产品生产出来,属于期货性质的交易,需要承包人在未生产出来时就报价,即定价在先,生产在后。这一特点使得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带有很强的不可靠性和不确定性。
(3)建筑产品之间的价格具有相对可比性。这就是利用分解的方法,将本来不可比的建筑产品分解为许多较小的可比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把这种分解出来的可比单位视同建筑业的“产品”,不过人们通常把它们称为“假产品”。将建筑产品分解到分部分项工程,不同建筑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减小,共性增加。以这些“假产品”为媒介,来比较整个真正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正是这种不同产品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形成了建筑产品分别计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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