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00年,渭滨区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的2%缴纳。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标准缴纳,其中单位5元,个人3元。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从个人所交押金中支付,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004年6月,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医保个人账户取消,改为按工龄10年以内每人月4元、11~20年8元、21~30年12元、30年以上16元,退休人员月标准24元的门诊费随工资发放;自收自支事业和企业单位医保个人账户继续保留。
2007年,渭滨区执行《宝鸡市县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至2010年,全区参加医疗保险234591人。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www.xing528.com)
2007年5月,区政府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及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6月11日起在全区推行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凡具有渭滨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非从业居民和少年儿童,不分年龄大小,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居民住院费用限额为2.40万元,少年儿童为7万元,超过部分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至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三、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医疗保障
2002年8月,渭滨区建立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对全区离休干部、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实行医疗保障统筹。医疗保障统筹后,原医疗待遇不变,凡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渭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一律实报实销。至2010年,渭滨区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医保制度更加完善,其医疗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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