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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志的公费医疗改革成果

时间:2023-10-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10月,渭滨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费医疗制度改为统筹医疗保险,设立公费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院及医疗费报销事宜。至2010年,渭滨区公费医疗制度再无大的变化。

宝鸡市渭滨区志的公费医疗改革成果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1989年6月前,渭滨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规定每人年报销医疗费限额70元(其中门诊费48元,住院费22元),由单位统一掌握。1992年10月起,干部、职工住院费改为以国家(财政)和单位负担为主、个人少量负担为辅,核定基数,实行双包一挂,由区医疗办指定医院(市、区)管理。1997年4月1日起,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 实行财政单位拨付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拨付至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2000年10月,渭滨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制度,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公费医疗制度改为统筹医疗保险,设立公费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院及医疗费报销事宜。至2010年,渭滨区公费医疗制度再无大的变化。

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改革(www.xing528.com)

1991年,渭滨区各企业职工患病住院费用由单位按比例负担,部、省级企业职工患病费用略高于地方企业。住院期间工资按比例发放,退休职工的门诊、住院等费用、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住院费用报销标准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等划分若干档次,确定不同报销比例和住院期间工资、奖金、津贴计发比例。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厂级正职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的最高报销医疗费90%,工资、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费按50%报销,工资、津贴按50%计发。门诊费按工作年限每隔10年划分一个档次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每月最高20元,最低5元。各企业根据经济状况,制定医疗费报销标准,差别有高有低。2000年10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终止。至2010年,渭滨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更趋完善,基本满足了职工医疗费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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